依法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擔保法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對財產抵押我們要了解一下具體的政策和制度,尤其是在辦理財產抵押的時候,要提前準備相關的材料和證件,注意一下抵押物的選擇,要根據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辦理。那么擔保法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下面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一、擔保法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為了保證債務人如期還債,往往以一些財產進行擔保抵押。我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哪些財產不能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即“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規定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財產怎么抵押
抵押有三類方法,分別是一般抵押、浮動抵押、最高額抵押,具體如下:
(一)抵押方法一——一般抵押
所謂一般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務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法。
這種抵押是在目前生活中適用最為廣泛的法。它的特征是一個主債務合同對應一個抵押擔保合同法。這種抵押形式對于那些經常有業務往來的企業來說太繁瑣,缺乏靈活性,不便操作法。其比較適合那些不經常發生的合同,比如與我們切身相關的:住房貸款、朋友間的私人借款等法。
(二)抵押方法二——浮動抵押
所謂浮動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其現有的和將有的動產為其債務提供擔保,該項擔保的動產處于浮動而非固定的狀態,直至債務到期不能清償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確定時點的動產優先受償的制度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可以適用浮動抵押的擔保主體限于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不包括消費者個人;而浮動擔保的資產限于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動產,不包括不動產;融資的用途主要限于解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流動資金之不足,不宜適用消費、按揭、信用卡、中長期項目等融資法。因此,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在解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時,選擇這種較為靈活的抵押形式更為有利。
(三)抵押方法三——最高額抵押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法。
以上就是關于擔保法中哪些財產可以抵押的相關介紹,對于財產抵押,我們要了解一下具體的程序和相關的范圍,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利益。對此如果大家還有不明白的,建議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下面我將為你詳細介紹財產抵押的相關知識。
一、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2、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產抵押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第二,是本條規定的可以抵押的財產。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有處分權包括: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財產的所有權人。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抵押財產享有用益物權,法律規定該用益物權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四十七條規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薄耙猿鲎尫绞饺〉玫耐恋厥褂脵?,可以設定抵押權?!?/p>
(3)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將其占有、使用的財產抵押。比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償轉讓。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筑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也可以抵押、有償轉讓。
4、《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有哪些擔保方式及擔保范圍
1、擔保方式
(1)保證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伯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后,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抵押物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抵押物可以是動產或不動產,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3)質押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4)留置
留置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對已經占有的對方財產采取的扣留處置的一種保證方式。
(5)定金
定金是以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2、擔保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下列哪些財產可以抵押?( )
【答案】:B
《物權法》第180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B項屬于該條第6項規定情形,故當選。同時,《物權法》第184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A、C、D屬于法律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因此,本題選B項。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抵押的財產包括( )。
【答案】:B、C、E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士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擔保的種類有哪些,哪些財產可以做抵押
抵押擔保的種類有哪些,哪些財產可以做抵押
抵押有六種,如下:
(一) 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著物等。
(二) 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
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
(三) 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
(四) 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
(五) 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
(六) 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抵押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不可抵押的財產有: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注意: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我們會選擇抵押不動產擔保,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回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房屋、各種地上定著物等。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普法課堂|民法典實施后,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不得抵押?
抵押,也就是擔保物權,以物擔保債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抵押最重要的是抵押物,哪些財產可以設定抵押,對抵押權的實現很重要。民法典實施后,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財產不得抵押?民法典從“可以抵押”與“不得抵押”兩方面進行規定。
01.可抵押的財產范圍
1.可抵押財產應具備要件:抵押人對該財產應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可以流通、轉讓,且具有獨立性。
2.可抵押的財產包括:不動產、動產、不動產權利三類。
不動產: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 在建物,指正在建設的建筑物。
動產:1.生產設備和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等;2.交通運輸工具;3.在建船舶、航空器。
不動產權利:1.建設用地使用權;2.農村土地經營權;3.海域使用權。
其他財產:民法典采用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也就是賦予了抵押財產很寬泛的定義,只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財產,均可進行抵押。
3.增加了“海域使用權”。
根據《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海域使用權可以抵押登記。
4.“農村土地經營權”可以抵押。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條: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02.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1.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
(一)土地所有權,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不得處分。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三)公益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扣押財產,意在限制被查封人、被扣押人對財產權利的行使,權利受限。
(六)其他不得抵押財產。兜底條款,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
2.物權法規定耕地不得抵押,民法典予以了刪除,主要是為了適用“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流轉的需要。
3.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能否抵押?不得抵押如何理解?
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民法典改為了以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 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不得抵押。
(一)主體公益性:根據民法典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因此主體表述發生了變化,而且注意,這里的非營利法人以公益目的成立的,不包括營利法人以及其他非公益的非營利法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亦規定,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
(二)設施公益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所有的設施包括公益設施與非公益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公益設施不得抵押,不包括非公益設施。
(三) 無效的兩個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規定了公益設施抵押的兩個有效例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也就是非公益設施設定抵押有效。
(四)自然資源部不動產抵押新規——不動產抵押范圍
最新頒布的《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不動產抵押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54號)中對依法確定不動產抵押范圍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與民法典比較,增加了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增加了養老機構,公益設施增加了養老設施。并明確不得抵押的不動產,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六條: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二)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法律分析】
財產抵押是常見的一種民事行為,將財產進行抵押的目的是取得貸款,而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財產抵押時,抵押的財產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進行登記??傻盅旱呢敭a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不動產,包括已經建造完成的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住房屋、商鋪等;動產包括車輛、飛機、工廠設備、鋼鐵、機械配件、活禽、藝術藏品、珠寶首飾、網站域名等有價值的財產。另外,建設用地和海域雖然歸國家所有,但其使用權可以作為財產進行抵押。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財產被國家明令禁止作為抵押物。比如,由于我國土地屬于國家和集體,所以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另外,對于一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其設施也需為公益目的服務,因此不得抵押;最后,如果某項財產在權利歸屬上存在爭議,或已經被查封、扣押,則同樣不能被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法律分析:可以用于抵押的財產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