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法律意義(個人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意義)
你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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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嗎?婚前財產公證到底捍...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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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這個是能接受的,而且也是有必要的。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其必要性:
1、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使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保護。
2、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更好地處理訟案,以保護夫婦雙方的合法權益。婚前財產的公證行為是婚姻當事人通過婚前協議對婚后的落實,從而使得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結婚的確不是為了離婚,但誰也不能保證今后漫長的歲月里不會發生變化,與其逃避它,不如認可它。
3、避免了更多矛盾和沖突的發生,從而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發展。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的高度開放和自由,現代人愛情的物欲化,導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從而又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然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個人的財產的增多,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以及財產的數量等較之以往都發生了轉變,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
尤其在結婚后,由于夫妻長期共同生活、消費,原本清晰的財產歸屬也就模糊起來。一旦遇到離婚,在財產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現糾紛,這類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相當難以理順,分割困難,有許多夫妻即使在法院判定后,依然糾紛不斷。而婚前財產公證作為一種非訴訟的準司法制度,為人們預防這一財產問題上的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4、結婚前,男、女雙方依法到公證機構對各自的財產、債務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因為公證書不同于一般文書,它具有法律上的證據作用,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將公證書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為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
婚前財產公證有什么意義呢?
我認為它是愛情的殺手。
1、婚前財產公證使財產和愛情之間產生了一定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讓渴望愛情的人產生了恐懼感。婚姻是在雙方相愛,信任的基礎上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婚姻是兩個人感情積淀的結晶,結婚只是一種形式,對兩者關系的界定。而婚前財產公證不僅顯得多余,而且與愛情的基礎相矛盾。婚姻不需要靠辦理財產公證來保障,財產褻瀆了愛情,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
2、婚前財產公證與我國傳統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里,走進婚姻就意味著雙方無私奉獻白頭到老,而錢是個很敏感的話題。婚前財產公證既是對婚姻缺乏信心的表現,也是對夫妻感情的褻瀆。如果在步入婚姻殿堂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無疑是對愛情的否定,誰會帶著疑慮走進婚姻的圍城去過小心翼翼、擔驚受怕的日子。常言說得好:“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大難尚未臨頭,就做好了分手的準備,大難真來了,豈不飛得更快?當然,如果能對未來婚姻生活有信心,那么根本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
3、此外婚姻不應該有愛情以外的事物來褻瀆她的神圣。戀愛的男女,應該以真愛而結合,不應因為貌美、金錢而組成婚姻,婚姻是基于愛情、信念的結合,對于愛的信任,對于婚姻的忠誠,沒有必要去婚前公證。除非,對婚姻抱著不真誠的態度。當然結婚并不能保證不離婚,如果真的走到離婚那一天,婚前財產公證會減少許多糾紛,這樣的想法是理智的。沒有人會在結婚的時候,就想到離婚的情況。因而只有信任與真誠,才會使婚姻更加美滿,使婚前公證完全沒有它的意義。
如今社會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觀念也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現實與愛情成為人們討論最多的話題。不知不覺中現代人的愛情變得越來越現實,婚前的財產公證就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需要公證的愛情我們需要嗎?因此,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在許多方面讓人無法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與感情某種程度上有不可調和的矛盾。
婚前財產公證的意義是什么呢?
1. 日期成本:多數已婚夫婦可能不會像談戀愛時那樣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在外出約會上,尤其是在尋找伴侶階段的那種昂貴的初次約會。
2. 居住成本:結婚后夫婦通常會選擇共享生活空間,這樣可以減少租金/房貸、水電費、網費、維護費等開銷。
3. 食品和日用品:兩人購物通常比一個人更經濟,節約大量購買食品和日用品的費用。
4. 保險費用:結婚可以幫助兩個人在健康保險、汽車保險等方面獲取一些折扣。
5. 健身/娛樂會員:有些場所會給夫婦提供折扣或特價。
6. 年假和旅行花費:結婚后夫婦一起度假,旅行的費用將能更好的合理分配。
不過,雖然結婚可以節省一些開銷,但是也會出現新的費用,例如可能會有孩子,可能要買更大的房子,或者購買新的家電家具,這些都將產生新的支出。所以,在決定結婚時,財務方面的規劃和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
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
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婚前財產公證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是無效的。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類現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財產公證是什么意思
【法律意見】
婚前財產公證意義: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達成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后對一方或雙方婚前的財產達成的協議辦理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幫助人們弄清家庭賬目,它是對雙方財產的一種保護,而不是感情的障礙。它有助于明確協議雙方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的歸屬,是解決婚姻糾紛的可靠法律依據,對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乃至對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對于婚前購買的房產(在婚前就取得房產和產權證)、還有投資股權證書,可以建議也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因為經過公證的書證往往證明力更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你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嗎?婚前財產公證到底捍衛了愛情還是愛情的殺手?
愿意接受這個觀點。婚前財產,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這是法治社會的一種表現,這在講“人情”社會來說,很多人是無法接受的,既然相愛就應該無條件的愛,包括雙方所有的一切都應該是一起分享,分的那么清就不像是一家人,不是真愛。婚前財產公證就是明顯不當彼此是一家人、沒有真愛的具體做法,這對講“情”的我們來說是無形的傷害,對外界而言更是“傷面子“的傷害。
但是回過頭想,其實婚前財產公證又何妨呢?彼此的結合又不是建立在彼此的財產之上的,你愛的是他(她)的人,當你們領證之后,才能談夫妻共同財產,之前有太多的財產是彼此的,不屬于你,若你們不結婚,這些財產不是一樣不屬于你嗎?又何必去糾結婚前的財產呢?談錢就會傷感情,這是被無數人證明過的道理。夫妻雙方真心的相愛,珍惜彼此才是婚姻中不變的真 理,金錢買不來婚姻。婚前財產公證對于彼此也是一個明確的界定,這也是為將來不留下隱患。這也是好事,把很多事定在前,總比事后無休止的吵鬧會好。坦然接受,你會發現你就沒有那么多的負擔,過的更輕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