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后補交是否構成犯罪(合伙人私自挪用資金是否構成犯罪)
挪用資金后歸還,還需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挪用資金是否構成犯罪,要考慮到幾個方面的因素:挪用的時間、用途、金額、是否歸還。如果已構成犯罪,雖歸還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的立法及修改經歷了兩次比較重要的階段,分別是1997年《刑法》首次將挪用資金罪納入規制范疇,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挪用資金罪的量刑情節和幅度。
(一)《刑法》首次規定
20世紀90年代,非公有制公司、企業發展迅猛,相應的腐敗犯罪也日益嚴重,當時我國刑法規定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顯然無法對非公有制公司、企業中的侵占、挪用和受賄行為予以定罪處罰。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違規挪用公司企業資金的行為,199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1條首次確立了挪用資金罪的罪名,并對該罪作了一般性的規定。
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將挪用資金罪,編入侵犯財產罪中,同樣以敘明罪狀明確了該罪的概念及刑事責任。《刑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第2款又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4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比可知,1997刑法修改時取消了《決定》“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以侵占罪論處”的規定,提高了法定刑,對挪用資金罪進行了科學定義,強調了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統一性。
(二)《刑法》條文修改
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不僅在犯罪構成的表述上存在差異,在量刑方面也有較大差異。前者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0年,后者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在刑罰制度上的差異,不利于非公公司、企業產權的保護。為了落實平等保護精神、貫徹寬嚴相濟的原則,《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挪用資金罪進行重大修改,修改了第一款,增設了第三款。
對比新舊條文的變化,挪用資金罪原來只有兩個量刑檔次,現《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為三個量刑檔次,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量刑標準更加合理。這一修改,不僅加大了對非公公司、企業挪用資金行為的懲治力度,而且量刑幅度也由原來的兩檔變為三檔,使“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之間量刑差距過小的不合理現象得到改善,實現了量刑的合理化。另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第三款,作為特別從寬處罰情節,雖然立法機關修改的主旨是提高法定刑,但卻充分注意到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運用。這一規定賦予了退賠、退贓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量刑功能,具有重大的立法價值。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成立本罪。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一人公司的一般工作人員也能成為本罪主體,但對股東本人的挪用行為不宜認定為本罪。
(二)行為內容
本罪的行為內容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其中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挪用,是指不經合法批準,擅自動用所主管、管理、經手的單位資金。挪用包括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與借貸給他人兩種情況,其中的“他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單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給其他自然人和單位,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三)責任形式
挪用資金罪的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單位的資金而非法占有、使用。這里的非法占有、使用的故意,是指暫時占有、使用單位資金的故意,因而不同于盜竊、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犯罪情形
挪用資金構成犯罪的,分為三種情形:
1.挪用單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與非法活動以外的活動的,如用于消費、娛樂活動等,必須數額較大,并且超過3個月未還。根據《貪污賄賂案件解釋》,這里的數額較大以10萬元為起點。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從挪用之日起經過了3個月還沒有歸還;挪用單位資金超過3個月之后,不問后來是否歸還,都應以犯罪論處,事后歸還,只是量刑情節;如果在3個月之內歸還,則不成立本罪。
2.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只要求數額較大,不要求超過3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營利活動,應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即就營利活動自身的性質而言為國家法律、法規所允許,并不意味著挪用本身具有合法性。行為人進行營利活動時,與對方發生民事法律關系,但后來被認定為違反民事法律的,仍應認為是營利活動。營利活動,是指以單位資金作為資本牟取利潤的活動,因此,將單位資金借給他人收取利息的行為,也屬于營利活動。
3.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問挪用數額與時間,均認定為挪用資金罪。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3個月的限制,也沒有數額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了非法活動,就構成了本罪。這里的“違法活動”是廣義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挪用資金怎么定罪
挪用資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根據不同的情況,可以定為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處罰。對于挪用資金的定罪,需要根據挪用的資金的性質、數額、目的等客觀情況,以及挪用資金的主體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主觀情況,來進行判斷。
1、挪用資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挪用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擁有的財產,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產,用于不符合其經營計劃或者其他目的的行為。
2、挪用資金定罪,需要根據挪用的資金的性質、數額、目的等客觀情況,以及挪用資金的主體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主觀情況,來進行判斷。
3、如果挪用資金的數額較少,沒有損害他人利益,可以定為行政處罰;如果挪用資金的數額較大,并且有損害他人利益,可以定為刑事犯罪。
4、對于挪用資金的定罪,要求有充分的證據,以及充分的證人證言,以及完整的事實陳述。
5、在定罪的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挪用資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需要以法律條文來規定的,所以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文來進行判斷。
6、此外,挪用資金的定罪還要考慮挪用資金的主體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以及是否有損害他人利益等情況,這些都是定罪的重要依據。
總之,挪用資金的定罪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根據挪用資金的性質、數額、目的等客觀情況,以及挪用資金的主體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等主觀情況,以及是否有損害他人利益等情況,來進行判斷,以便做出正確的判決。
挪用資金已經退還了還追究嗎?
1、資金的的人將挪用的資金歸還后,還會不會立案,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分別是:
(1)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那么是會立案的。即使已經將挪用的資金歸還,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已經不構成犯罪的,那么就不追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資金如何認定犯罪?挪用資金處罰標準指南
挪用資金是指企業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財務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的財務資金,用于非法用途的行為。挪用資金的行為,不僅會給企業或個人帶來經濟損失,還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挪用資金的行為一般都會被認定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那么,挪用資金如何認定犯罪?挪用資金處罰標準指南是什么?本文將為您詳細介紹。
一、挪用資金如何認定犯罪?
挪用資金是指企業或個人利用自己的財務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的財務資金,用于非法用途的行為。挪用資金的行為,不僅會給企業或個人帶來經濟損失,還會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因此,挪用資金的行為一般都會被認定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挪用資金被認定為犯罪,首先要滿足以下條件:
- 被挪用的資金必須是企業或個人的財務資金,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取的財務資金;
- 挪用資金的行為必須是有意的;
- 挪用資金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
- 挪用資金的行為必須造成實質性的損失。
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挪用資金的行為才會被認定為犯罪,并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
二、挪用資金處罰標準指南
挪用資金的行為一般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罰,具體的處罰標準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1. 如果挪用資金的金額較少,或者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會被處以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2. 如果挪用資金的金額較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會被處以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如果挪用資金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一般會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挪用資金如何認定犯罪?挪用資金處罰標準指南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挪用資金的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發現,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便及時制止和懲治。
挪用資金立案前歸還構成犯罪嗎
法律分析:挪用資金立案前歸還仍然構成犯罪,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構成挪用資金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