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字的口供是否可以能翻供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如果之前是作出虛假的口供,之后說明作出虛假口供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已簽字的口供能更改嗎
法律分析:可以更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已簽字的口供說錯了能更改嗎
法律分析: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第一百二十三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已簽字的口供,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翻供的。
但是,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并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
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在核對口供時,應當留意記錄員是否真實記錄你所說的每一句話,特別注意那些對己方有利的事實是否已經如實記錄入口供,確認無誤后再簽字按指紋;否則,有權要求進行修改。
口供一般屬于被詢問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實踐中,翻供的難度非常大,建議不要輕易翻供,除非有證據證明。在簽口供筆錄前,要做到仔細審查、仔細核對的習慣。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錄好的口供簽字了能翻么
法律主觀:
已簽字的口供如果能證明之前是作出虛假的口供是可以翻供的。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已簽字的口供如果能證明之前是作出虛假的口供是可以翻供的。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法律分析】:如果口供不是事實或被刑訊逼供,可以翻供。如果筆錄與事實嚴重不符,律師是能發揮作用的,但要注意收集證據。
第一次的口供如果有表述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是講錯了的地方,可以在后續錄口供的時候做出不同的供述。但翻供是指故意做出不一樣的供述,這樣的行為是刑事訴訟法所不允許的,對正確定性犯罪和準確量刑也是不利的。
錄取口供是偵察與調查的一個過程和程序,按受詢問人(被調查人或當事人)須按事實的本質與實際的發生發展過程如實陳訴,反映客觀的事實的真實質,否則會涉嫌作違證的法律后果。如果在詢問過程中有誘供、逼供行為或因其它外力因素的影響,所供的不是事實或存在嚴重瑕,會防礙或影響到案件辦案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效果,則可以申請重新錄口供。如果所錄口供是事實則不可翻,干擾與影響辦案也不是鬧兒戲的,會有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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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字的口供能翻供嗎
已簽字的口供能不能翻供分以下情況:
1、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并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
2、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證人要具備的條件是:
1、知道案件的情況;
2、生理上、精神上沒有缺陷;
3、能辨別是非、能正確表達;
4、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
5、是自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
3、因作證而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
5、如實作證的義務;
6、如實回答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
7、遵守法庭秩序。
證據的種類: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綜上所述,已簽字的口供,如果確實作了虛假的供述,再次提審和開庭時可以實事求是的說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并說明你先前作虛假陳述的理由,是可以翻供的;如果供述是真實的,沒有必要翻供,否則要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原則】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派出所已經簽字的口供能翻嗎
法律主觀:
對于犯罪嫌疑人已經簽字的口供記錄,還是可以翻供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說明事實真相。《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