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提起訴訟離婚(不能提起訴訟離婚的情形)
什么情形不能走離婚起訴程序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不能走離婚起訴程序,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哪些情形不能訴訟離婚?
以下情形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1、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且原告不能提供新證據或理由,六個月內再次提起離婚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小產半年內,男方不得單方提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法律分析:不能提起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哪些條件不準離婚
法律主觀:
不準離婚的條件主要是指:為照顧女方和弱勢方,在法律規定的一些特定時期,男方是不能提起訴訟離婚的情形。法律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況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男方不能提出離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男方在下列法定的情形中不可以提離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的時間段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在這個時間段內,女方是有權提起離婚訴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