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會判刑嗎(孩子犯罪監護人會判刑嗎)
監護人不賠償要坐牢嗎
監護人不賠償是不會坐牢的。也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處刑罰。因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對于被監護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監護人不需要替被監護人承擔。
監護人的職責內容具體如下:
1、人身監護。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2、財產監護。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監護人應當根據自己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來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責任,但如果涉及到監護人存在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
就是需要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如果拒不賠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未成年犯罪監護人會負法律責任嗎
未成年犯罪監護人不會負法律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監護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監護人是對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識別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未成年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其監護人承擔。
六個方面保護未成年:
1、在家庭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加強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探索對依法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非生父母履行監護權的家庭實施公共服務優惠;
2、在學校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推動落實義務教育學校課后服務全覆蓋,引入專業力量參與學生管理服務,推進學校社會工作發展;
3、在社會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健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慈善行為導向機制,明確了專業性社會組織培育目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
4、在網絡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推動制定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行業規范和行為準則,推動建立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
5、在政府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提高長期監護專業化服務水平,建立健全臨時監護工作制度,建立監護評估工作制度,構建未成年人成長社會環境聯合執法機制;
6、在司法保護方面,重點提出了要施行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一站式取證保護機制,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在本質上是一種職責、一種義務。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負有照顧、管理、教育、保護等等監護職責,涵蓋了未成年人生活、成長的各個方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唯一監護人判刑孩子怎么辦
法定監護人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喪失監護能力,由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如果監護人確定有爭議的,可以由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