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誰(法律規定孩子撫養費給到多少歲)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有啥區別
在家庭法律監護中,通常會存在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分,這是一種用來確定孩子監護責任和權利的安排方式。以下是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間的區別。
第一監護人通常是孩子的生物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他們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他們享有更廣泛的監護權,包括孩子教育、醫療和決策等方面的全面權利。在非緊急情況下,孩子的重要決策需要得到第一監護人的同意才能進行,例如孩子轉學、上大學等。
而第二監護人通常是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另一個成年人,包括繼父、繼母、祖父母等。他們也享有監護權和責任,但是相對于第一監護人,他們所擁有的權利和責任通常是限制在一定范圍內的。他們通常被授予孩子的普通監護責任,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等。
總的來說,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之間的區別主要在于權利和責任的廣泛程度不同。第一監護人在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決策中有更廣泛的權利和責任,而第二監護人通常只有一些特定的責任,比如看管孩子的日常生活。他們共同合作,負責孩子的成長和照顧,確保孩子得到充分的保護和關愛。
法律規定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分別指誰呢?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
第一監護人
、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監護人是指對
無行為能力
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
精神病患者
及其他有嚴重
精神障礙
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包括:
法定監護人
;
指定監護人
;遺囑監護人;委托監護人。
我國《
民法總則
》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
近親屬
,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
法律上的義務
,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資料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
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如果讓其實施行為,則可能既不利于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也會損害他人的利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
民事主體
實施行為的范圍受到限制,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監護人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誰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 監護人 是誰? 法律上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 :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綜上,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在孩子父母均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經相關部門同意由親屬或朋友監護而來的。第二監護人在同意監護孩子后要履行相應的監護義務,保障孩子的各項基本權利比如受教育權,如果第二監護人不履行相關義務將沒有 監護權 利。
第二監護人是否法定監護人
第二監護人不是法定監護人,并且沒有第二監護人之說,只有第二順位監護人,第二順位監護人是法定監護人,第二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然后是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一、法定監護人的范圍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設定專人保護其利益,監督其行為,并且管理其財產的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于在后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后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法定監護人和代理人的區別
在有關描述、說明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或者對其撫養、照顧、管理、教育以及對其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等法律關系時,使用的是“監護人”。只有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民事法律行為或者參加訴訟時,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孩子的第一監護人是誰?
一、孩子的第一 監護人 是誰? 在我國,孩子一般是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此時他們尚無能力很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就需要監護人來保護。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四、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相關知識:監護人要履行哪些監護職責? 監護人的職責是依法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義務,保護其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具體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監護人的法定監護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 訴訟 ;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多是父母,而沒有特定說明第一還是第二監護人,同等的都是其監護人,監護人是按照以上順序進行排列的,都可以作為監護人。作為 法定監護人 ,是需要法律指定的,還需要申請 監護人證明 書,以此來證明雙方的監護關系。
孩子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一、孩子法定監護人指的是誰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法律規定監護人的義務有什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