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行政訴訟中把握證據三性(行政訴訟證據如何取得)
行政訴訟中如何加強證據的三性
首先,要保證證據能證明案件是發生了的客觀事實,把握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其次要確保證據與案件存在著一定的關聯,把握證據的關聯性;最后要保證證據的來源符合法定程序,把握證據的合法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但該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
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或者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行政案件證據三性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關聯性2、合法性3、真實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行政訴訟證據三性是如何認定的
行政 訴訟 證據 是指在行政訴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一切材料和事實。 真實可靠的證據是法院判案的根據,這部分證據稱為“可定案證據”。可定案證據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⑴客觀性; ⑵相關性; ⑶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42條規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證據三性是如何認定的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證據三性的認定是:
1、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來源和形式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2、證據的真實性,證據需要經法條調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證據的關聯性,證據需要與自己的主張的訴訟請求有關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證據三性是如何認定的
一、關聯性的認定
證據的關聯性也稱為證據的相關性,是指案卷中的證據材料與案件中待證事實之間具有的某種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關系,即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它是證據“三性”中最重要的屬性。證據只有具有關聯性,才能在法庭上進一步審查其合法性、真實性及其證明效力。法庭對證據關聯性的審查貫穿于對證據審查的全過程。無論是在庭審前、庭審中還是庭審后,法庭只要發現證據不具有關聯性,隨時都可以終止對該證據其他屬性的進一步審查。審判實踐中,關于間接證據的關聯性問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原告提供的被告對相同情況的其他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明顯不同的處理決定,用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濫用職權或者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時,法庭對這類間接證據就應認定具有關聯性。
二、合法性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據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證據在形式上和取得方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是指形式上的要求,第(二)項規定是指取得方式上的要求,第(三)項規定是兜底條款,主要是指證據是否經過庭審質證。《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九)項規定了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其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是指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而不是一般性違反法定程序;取證主體是指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內的全體訴訟參加人,而不僅指被告。至于嚴重程度和一般程度的區分,《證據規定》中未明確界定,屬于法庭的自由裁量范圍。審判實踐中,法庭應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法律精神作出公正判斷。“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實際上是肯定了以秘密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作為定案依據的可能性。只是該證據材料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實際上是一種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取證行為。不管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只要采用了不正當手段的方式,就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對當事人違反訴訟程序所應承受的法律后果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是對域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規定。“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是兜底條款。適用《證據規定》第五十九條規定時須注意:
(一)其中“法定程序”應當是指法律、法規和不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規章規定的程序;
(二)被告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時,還應將其拒不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告知原告;
(三)被告必須舉出確鑿證據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履行了要求原告提供證據的職責。
(四)“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采納,賦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另外,《證據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中的內容也屬于對證據合法性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理解和適用。
三、真實性的認定
證據的關聯性和合法性在審查通過之后,法庭應進一步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審查證據真實性的五個方面內容,第五十三條確立了“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為了使行政訴訟案件中的“法律真實”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觀真實”,《證據規定》在第五部分“證據的審核認定”中為證據真實性的認定設立了一系列的證明規則:
1.排除規則,是指在實踐中,根據法官的經驗足以判斷出此類證據是不真實的,應當排除在定案的證據之外的規則。豍《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至第(九)項對不具有真實性的證據材料進行了排除,規定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2.最佳證據規則,是指選擇最佳形式的證據和最有說服力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所遵循的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三條對這一規則作出了規定。
3.自認規則,是自認的提出、審查、采信所應遵循的準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第六十七條均屬于對自認行為作出的規定。適用《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時,法庭也可不采信當事人的自認而參照相關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證據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意義在于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矛盾,平息糾紛。
4.推定規則,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依事實或者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推斷出另一個事實存在的一種證明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的規定均可以認為屬于推定。
5.補強證據規則,是指證據本身的效力還不足以單獨作為定案根據,而必須在其他證據的印證下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據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證據即屬于補強證據范疇,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需要有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