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訴訟的特殊原則(涉外刑事訴訟管轄)
特邀律师

簡述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家主權原則的主要表現(xiàn)。
【答案】:國家主權原則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涉外刑事案件適用中國法津的原則,對此我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均有明確規(guī)定涉外刑事訴訟中的國家主權原則,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依法應由我國公安司法機關管轄的涉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受理,外國的警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無管轄權。
(2)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nèi)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法律,依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進行。但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3) 外國法院的刑事裁判,只有經(jīng)過我國人民法院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予以承認的,才能在我國境內(nèi)發(fā)生法律效力,或委托辦理,或協(xié)助執(zhí)行。
論在涉外刑事訴訟程序中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
【答案】: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在其主權范圍內(nèi)適用。因此各國一般都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zhí)行律師職務和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外國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或者外國籍當事人委托辯護人或代理人,只能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參加刑事訴訟活動。我國歷來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我國從事律師業(yè)務。關于這一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均明確規(guī)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yè),不得以律師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等等。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的主要內(nèi)容是:(1) 外國籍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或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律師,而不允許委托外國律師;(2) 外國律師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或身份出現(xiàn),不享有中國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人民法院只將其視為一般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3)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但應當指定中國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后,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為了保證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訴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解決》第320條第3款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jīng)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并經(jīng)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xié)定的除外。
我國的涉外刑事訴訟程序有什么特殊的原則?
涉外刑事訴訟特有的原則有:(一)主權原則。也稱追究外國人犯罪適用中國法律的原則。主權是一個國家最高的對外獨立的權力。主權原則在涉外刑事訴訟中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①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國籍不明的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刑事訴訟,一律適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②對國際條約的適用,以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原則為條件;③歸我國管轄的涉外刑事案件,應由我國司法機關受理,外國司法機關無管轄權;④外國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國領域內(nèi)不發(fā)生效力,只有經(jīng)過我國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訴訟法或有關雙邊協(xié)定、條約的規(guī)定,予以承認才發(fā)生應有的效力,或委托辦理、或協(xié)助執(zhí)行。(二)訴訟權利同等原則。外國人在我國進行刑事訴訟訴訟義務。我國是社會主義獨立國家,我們既反對盲目排外,又反對過分妥協(xié)。(三)信守有關國際條約的原則。國際條約是國與國之間的約定,靠各成員國的信守得以實施。在涉外刑事訴訟中,如何將有關的國際條約適用于本
國的刑事訴訟各國作法不一。我國刑事立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只是參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我國刑訴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四)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外國人在一個國家參加刑事訴訟,使用受訴國的語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一條準則。也是我國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內(nèi)容之一。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是處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個原則。
這一原則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和司法文書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如出現(xiàn)翻譯等失誤,必須以中文本的判決、裁定為準。(五)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律師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長到外國的,一個主權國家也不允許外國干涉本國的司法事務。1981年10月20日我國司法部、外交部、外國專家局聯(lián)合簽發(fā)的《關于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yè)的聯(lián)合通知》中確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yè),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國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
涉外刑事訴訟管轄規(guī)則是什么
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xié)助。
涉外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凡是屬于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jīng)我國法院依法審查予以承認后,才能在我國領域發(fā)生法律效力。二、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原則。三、司法豁免原則。四、委托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五、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原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外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
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jīng)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diào)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jù),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二、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條重要的憲法原則;程序的正當性包含的價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通過正當程序達到憲法的至信、至尊、至上從而實現(xiàn)憲法權威。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
是指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陳述或強迫其承認有罪。這直接針對和反對的是刑訊逼供以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處罰。
四、審判公開原則
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內(nèi)容(但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公開) 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應公開宣判)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一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申。
但是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1.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
五、直接言詞原則
直接言詞原則是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的合稱。直接原則是指判決只能由直接參加法庭調(diào)查、聽取法庭辯論的審判人員親自作出。言詞原則是指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法院的訴訟行為特別是質(zhì)證、辯論、證據(jù)調(diào)查都要求的言詞方式進行。
六、自由心證原則
一切訴訟證據(jù)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guī)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jù)內(nèi)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jù)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nèi)心確信,稱為心證。心證如果達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謂之“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又稱“內(nèi)心確信”。法官審判案件只根據(jù)他自己的心證來認定案件事實。 自由心證制度要求法官依據(jù)“良心”和“理性”,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審判經(jīng)驗,合理判斷證據(jù)的證明價值。
七、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法院對于任何已經(jīng)生效裁判加以處理的案件不得再行審判;對于所有已經(jīng)被生效裁判確定為有罪或無罪的被告人,法院不得再予以審判或科刑。
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1、主權原則。
2、信守國際條約原則。
3、訴訟權利同等原則。
4、使用我國通用語言和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5、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nèi)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什么?
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 1.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 1.刑事追訴權和裁判權分別由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各自獨立行使。
2.法院的審判必須在檢察機關提出合法起訴的前提下才能啟動,即不告不理。
3.法院審理和裁判的對象及范圍必須受檢察官起訴對象和范圍的限制,不得審理未經(jīng)起訴的被告人和行為。 1.任何提供言詞證據(jù)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證人),對于那些可能使本人陷入不利境地的問題,都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提供言詞證據(jù)的人在自愿情況下作出的不利于己的證言,可以采納為證據(jù)。
3.為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強迫的情況下作出有罪供述,法律必須賦予其一系列的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為而受到兩次以上的刑事訴訟、審判和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