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涉外繼承案件的管轄法院)
如何處理涉外遺囑繼承案件?
13.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后,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
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
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
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
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
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購買110噸塑料編織袋,價格條件CIF950美元/噸,裝期1987年2-3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貨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第二批貨物分兩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對上述兩批貨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單開出之日起90天內信用證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后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申請挪威王國法院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款項。據此,開證行東方惠理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該兩批貨物價款至今未付。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辯。
請問:1)本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當地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本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1)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本案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搶先在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給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管轄法律,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就合同糾紛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關于法律適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起運港在中國,而且按照CIF價格條件是由作為賣方的甲公司自付運費、保險費并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故本案中與合同由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15.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16. 我山東一家進出口公司和某外國公司訂立進口尿素5000噸的合同,依合同規定我方開出以該外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148萬美元。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1990年10月貨物裝船后,該外國公司持提單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青島后,我公司發現尿素有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尿素是毫無實用價值的廢品。我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
請問:1)銀行是否應追回已付貨款,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為什么?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案?為什么?
答:1)銀行不應追回已付貨款,因為其已經盡到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
2)我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因為在信用證結算中應堅持信用證的獨立原則,即信用證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況影響,銀行只負有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合同的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根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17.1997年8月英國甲公司(賣方)與中國乙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腦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1997年12月紐約港交貨。1997年9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托紐約的花旗銀行通知并議付此信用證。1997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票據后,即到該英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紐約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知所購貨物全部滅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付行已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請問:(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能否由于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應必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18.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 并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內瑞拉烽火航運公司所屬巴拿馬籍“烽火輪”自中國天津新港駛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該輪與巴拿馬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所屬的 “長江輪”相撞。碰撞結果是:“烽火輪”機艙和住艙進水,船尾下沉。長江輪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體受傷。此后,長江輪恢復航線開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輪獲悉長江輪抵達中國秦皇島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馬法律的有關規定,在征得雙方同意后,適用了《民法通則》并參照國際慣例處理了此案。
請問:1)天津海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應適用巴拿馬法律。因為本案中的“烽火”輪和“長江”輪都在巴拿馬共和國登記注冊,都懸掛巴拿馬國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應該適用船旗國法,即巴拿馬共和國法律。
2) 兩個船東的經營地分別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和新加坡,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出有關巴拿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我國法院也未能查明該國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遺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而應適用了《民法通則》及國際慣例處理此案。
繼承案件管轄
法律分析:繼承糾紛屬專屬管轄,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起訴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案件屬于本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涉外案件由哪個法院管轄
涉外糾紛都屬于中院管轄嗎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法院一般負責涉外重大案件的審理,而一般的涉外糾紛基層法院也可以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
由于各國民事立法的差異,對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導致不同的結果,此即國際私法上的法律沖突問題。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需要運用沖突規范來確定各類涉外民事關系應適用的法律,從而達到解決法律沖突的目的。我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就此作了相應的規定。具體而言:
(一)關于人的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關于人的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即國籍國法。但是,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進行民事活動,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我國法為有行為能力,則應認定為有行為能力;我國公民定居國外,并在定居國進行民事活動的,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
(二)關于合同關系的法律適用關于合同關系,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如果沒有選擇,則適用予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但是,在中國境內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應適用中國法律。
(三)關于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關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不過,對于發生在中國境外的行為,如依中國法律不屬于侵權行為,則人民法院不以侵權行為處理。
(四)關于不動產關系的法律適用關于不動產關系,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關于婚姻關系的法律適用關于婚姻關系,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六)關于遺產繼承的法律適用關于遺產繼承,動產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七)關于撫養關系的法律適用關于撫養關系,適用與被撫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如何適用涉外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案件
13.中國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隨父母到印度尼西亞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亞國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無其他親屬。1996年,王美玫變賣在印度尼西亞的財產,與其子回中國定居。回國后,王美玫購買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兒子有業不就,靠王美玫的積蓄生活。王美玫對其子好逸惡勞十分反感,多次勸說兒子自食其力,兒子置若罔聞。王美玫遂加強了對財產的控制。王美玫的兒子對其母不滿,先后在1997年、1998年兩次加害其母,均被與其母朝夕相伴一條愛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兩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將絕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師立下書面遺囑:
一、取消兒子的繼承權。
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幣10萬元左右,由愛犬繼承,這筆錢由律師掌管,用于愛
犬的生活費用。愛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師照料。
一、 在律師履行交付的義務后,公寓一套歸律師所有。
王美玫立遺囑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師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愛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
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壯死去。
問:1)王美玫遺囑的效力適用何國法律來認定?
2)王美玫的遺產如何處理?
答:1)我國法律對涉外遺囑的法律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遺囑的形式要
件,依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立遺囑地法,對遺囑實質要件,參照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王美玫的遺囑是在中國立下的,遺囑的形式要件適用中國法律。對遺囑實質要件,應參照我國法定繼承的法律適用原則處理,不動產遺囑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動產遺囑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律。被繼承人所遺留的不動產在中國,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亦在中國,所以,遺囑的實質要件應適用中國法律。
2)根據中國法律,該遺囑是部分有效遺囑。剝奪其子繼承權部分有效。
愛犬繼承部分遺囑無效,在我國,狗不能成為繼承主體。狗死后,這部分遺產成為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付給律師報酬部分的遺囑有效。因為忠貞的狗隨主殉難,律師不能按遺囑要求履行照料義務,所以,律師應在遺產中獲取付出勞動部分的報酬,剩余部分屬無人繼承財產,收歸國有。
14.1986年4月30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塑料編織袋買賣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購買110噸塑料編織袋,價格條件CIF950美元/噸,裝期1987年2-3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貨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第二批貨物分兩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連港裝運。對上述兩批貨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單開出之日起90天內信用證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貨物后以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違約為由,申請挪威王國法院扣押上述兩份信用證項下款項。據此,開證行東方惠理銀行已書面通知中國銀行,該兩批貨物價款至今未付。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辯。
請問:1)本案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向中國法院起訴,當地中國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本案能否適用中國法律,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1)中國法院有管轄權。本案合同糾紛,雖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搶先在挪威王國法院申請扣押應付給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的貨款,但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管轄法律,大連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就合同糾紛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國法院起訴,該地的中國法院有管轄權。
2)關于法律適用。本案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起運港在中國,而且按照CIF價格條件是由作為賣方的甲公司自付運費、保險費并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以前的風險,故本案中與合同由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是中國,應適用中國法律。
15.甲公司與乙公司同為在香港注冊成立的企業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與廣州市丙公司簽訂了合作經營廣州某酒店合同。為籌措合作經營的資金,乙公司與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簽訂貸款協議,合同中約定,貸款協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入民共和國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貸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還貸不成,遂向廣州市巾級人民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并且同意適用中國法律處理本案。
請問:l)對于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2)院處理本案進能否以我國的實體法為準據法?
答:1)有本案的管轄權。由于當事人雙方均為香港法人,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也為香港,當事人也無選擇內地法院管轄的書面協議,本案本不屬內地法院管轄。但乙公司取得的貸款投入了在廣州的合作企業,甲公司向廣州市的法院起訴,乙公司未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3條、第245條的規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的法院和視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應適用我國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爭議適用香港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但在訴訟中,雙方同意適用中華人戰共和國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5條“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規定,本案的準據法為我國的實體法。
16. 我山東一家進出口公司和某外國公司訂立進口尿素5000噸的合同,依合同規定我方開出以該外國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總金額為148萬美元。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則提交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1990年10月貨物裝船后,該外國公司持提單在銀行議付了貨款。貨到青島后,我公司發現尿素有嚴重質量問題,立即請商檢機構進行了檢驗,證實該批尿素是毫無實用價值的廢品。我公司持商檢證明要求銀行追回已付款項,否則將拒絕向銀行支付貨款。
請問:1)銀行是否應追回已付貨款,為什么?
2)我公司是否有權拒絕向銀行付款?為什么?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此案?為什么?
答:1)銀行不應追回已付貨款,因為其已經盡到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
2)我公司無權拒絕向銀行付款,因為在信用證結算中應堅持信用證的獨立原則,即信用證程序不受合同的履行情況影響,銀行只負有審查單證相符的義務,合同的問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3)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此案,根據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17.1997年8月英國甲公司(賣方)與中國乙公司(買方)在上海訂立了買賣200臺電腦的合同,每臺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支付,1997年12月紐約港交貨。1997年9月15日,中國銀行上海分行(開證行)根據買方指示向賣方開出了金額為20萬美元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委托紐約的花旗銀行通知并議付此信用證。1997年12月20日,賣方將200臺計算機裝船并獲得信用證要求的提單、保險單、發票等票據后,即到該英國議付行議付。經審查,單證相符,銀行即將20萬美元支付給賣方。與此同時,載貨船離開紐約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人大海。此時開證行已收到了議付行寄來的全套單據,買方也已得知所購貨物全部滅失的消息。中國銀行上海分行擬拒絕償付議付行已議付的20萬美元的貨款,理由是其客戶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貨物。
請問:(1)這批貨物的風險自何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能否由于這批貨物全部滅失而免除其所承擔的付款義務?依據是什么?
參考答案:(1〉風險自貨物交到裝運港的船上時起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無權拒付。根據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信用證交易獨立于買賣合同,銀行只負責審單,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相符,銀行應必須承擔其付款義務。
18.一俄國代理商在俄國某港口將貨物裝上一艘德國船,途徑英國赫爾港,準備交給收貨人凱麥爾,收貨人是英國人,住所也在英國,船在挪威海岸附近出事,但貨物安全地卸到了岸上。船長把貨物賣給一個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又在挪威把貨物賣給了本案被告塞威爾,由被告運往英國,收貨人凱麥爾到英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貨物。根據挪威的法律,船長在本案所發生危難的情況下,有權出賣貨物,善意買方有權取得貨物所有權;但是船長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出賣了貨物,則要對貨物的原所有人負責。英國法院認為被告塞威爾根據挪威法律取得貨物的合法所有權。挪威是買賣成立時的物之所在地,其法律應得到適用。因此,英國法院駁回了凱麥爾的訴訟請求。
請問:本案中,英國法院采用了何種“系屬公式”? 并對這一系屬公式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在本案的審理中,英國法院是以“物之所在地法”處理本案糾紛的。
“物之所在地法”是國際私法解決物權法律沖突的一個重要原則。“物之所在地法”,即物權關系客體所在地的法律。不動產物權依物之所在地法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原則。我國《民法通則》及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了對不動產的所有權、買賣、租賃、抵押、使用等民事關系,應適用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適用于對動產與不動產的識別或區分,物權客體的范圍,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的保護方式等。“物之所在地法”并非是解決一切物權問題的沖突原則,例如運選中的貨物的物權關系、船舶、飛行器等運輸工具的物權關系等均為解決物權關系的例外。
19.1999年7月8日,委內瑞拉烽火航運公司所屬巴拿馬籍“烽火輪”自中國天津新港駛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該輪與巴拿馬金光海外私人經營有限公司所屬的 “長江輪”相撞。碰撞結果是:“烽火輪”機艙和住艙進水,船尾下沉。長江輪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體受傷。此后,長江輪恢復航線開往新加坡港。
同年12月,烽火輪獲悉長江輪抵達中國秦皇島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該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馬法律的有關規定,在征得雙方同意后,適用了《民法通則》并參照國際慣例處理了此案。
請問:1)天津海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1)應適用巴拿馬法律。因為本案中的“烽火”輪和“長江”輪都在巴拿馬共和國登記注冊,都懸掛巴拿馬國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際慣例,應該適用船旗國法,即巴拿馬共和國法律。
2) 兩個船東的經營地分別在委內瑞拉共和國和新加坡,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出有關巴拿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我國法院也未能查明該國法律。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院征得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根據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查明的,遺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而應適用了《民法通則》及國際慣例處理此案。
專屬管轄的范圍是什么
專屬管轄有分為國內專屬管轄與涉外專屬管轄。
國內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⒈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⒉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由港口作業地法院管轄。
⒊因繼承遺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由價值大小來認定)管轄。
涉外專屬管轄的范圍如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規定,屬于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2.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3.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繼承具有什么特點
涉外繼承其實也就是指的在繼承的關系中有一個或者是多個涉及國外的繼承,簡單的說就是有涉外因素的繼承。那么關于涉外繼承的內容包括哪些?這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
涉外因素是指在繼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或與繼承遺產有關的法律事實中,有涉及外國的因素。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主體涉外、客體涉外以及繼承有關的法律事實涉外。
特征:
1、涉外繼承中至少有一個涉外因素
2、涉外繼承主要是通過國際私法的沖突規范進行間接調整。
3、涉外繼承關系的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在我國,涉外繼承的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人民法院、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