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檔案嗎(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
單位扣押檔案違法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事關勞動者再就業及相關社會福利。扣押檔案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可以扣留員工身份證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可以扣留員工身份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他證件包括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并加大了處罰力度,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現在各個正規招聘市場都是宣傳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收取保證金等事項,但還是有些不正規的單位仍在扣押證件。那么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將會受到什么處罰呢?現在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果公司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學歷證書等材料文件,若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的,將會面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84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勞動者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身份證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因此,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將面臨被處罰的風險。對此,用人單位應當引起高度重視,要進行一次自查,如發生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情況的,應當及時糾正。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可以臨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
法律主觀:
根據《 居民身份證 法》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同時《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建議向當地人社局投訴處理。《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重大活動期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