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力取證罪如何量刑(語言暴力如何取證)
暴力取證罪怎么處理
暴力取證罪承擔的刑事責任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和國家司法機關(guān)的正常活動。本罪的犯罪對象為證人。所謂證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jiān)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jiān)管機構(gòu)的監(jiān)管人員對被監(jiān)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家庭暴力取證
在我國家庭暴力如果構(gòu)成犯罪的話是以虐待罪進行處罰的
但是,虐待行為必須是情節(jié)惡劣的,才構(gòu)成犯罪。所渭“情節(jié)惡劣”,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xù)時間較長、屢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殘者、孕婦、產(chǎn)婦等。對于一般家庭糾紛的打罵或者曾有虐待行為,但情節(jié)輕微,后果不嚴重,不構(gòu)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簡單、粗暴,有時甚至打罵、體罰,這種行為是錯誤的,應當批評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對被害人在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和折磨,不應以虐待罪論處。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取證,一般來說派出所的出警記錄、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本人的受傷后的傷痕,他人的證言都是可以的
暴力取證罪和刑訊罪的區(qū)別
法律主觀:
刑訊逼供罪與暴力取證罪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gòu)成。《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本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qū)別(1)目的不同。暴力取證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逼取證人證言,刑訊逼供罪行為人是為了逼取口供。(2)犯罪對象不同。暴力取證罪的對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證人,刑訊逼供罪的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3)行為人方式有差異。刑訊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證罪則只能以暴力方式構(gòu)成。暴力取證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按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訊逼供和暴力取證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jù)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fā)現(xiàn)有應當排除的證據(jù)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jù)。
暴力取證罪如何追究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訴的才處理。 將本犯罪規(guī)定為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嚴重,在許多情況下,由工會、婦聯(lián)等群眾組織或有關(guān)的第三者進行協(xié)商解決,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另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犯罪的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大多有親屬關(guān)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涉及,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訴。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為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則不在此限,對此人民檢察院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可以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暴力取證罪既遂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什么是暴力取證罪
法律分析: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采取暴力的方式逼取證人證言。構(gòu)成該罪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則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quán)、領(lǐng)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quán)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和其他權(quán)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暴力取證罪量刑標準如下: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