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般會判幾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和量刑標準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是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9條的規定吸收改為刑法的規定的,原罪名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對本罪的罪狀作了修改,因而罪名也相應作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0條調整了該罪的刑罰配置,增加了罰金刑、刑罰檔和相關“情節”的規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公司、企業、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
犯罪對象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或者與自己隸屬、制約關系的單位其他人員主管、負責、承辦單位某項事務的便利條件。“索取他人財物”,是行為人直接、公開或者通過暗示主動向他人索要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行為人接受他人主動給予的財物。需要注意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的“受賄罪”不同,不管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都需要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的利益,也包括不正當的利益。“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和實現三個階段的行為,只要具備其中任何一項行為,即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
3.犯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1997年《刑法》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后經過《刑法修正案(六)》將主體擴大到“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意見》),“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其他單位不包括從事非正當活動的組織,也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主要是指醫院、醫療機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科研院所、出版社、報社、印刷廠、社會團體,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的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此外,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也屬于該罪中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依照法律規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除需具備以上構成要件外,還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1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按照該解釋關于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的2倍執行,即受賄6萬元,才予以追訴。
(二)認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當注意的問題
1.劃清賄賂與饋贈、人情往來的界限。
按照《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意見》,兩者的區分主要應當結合個案和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2.注意“回扣”“手續費”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按照《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在經濟往來中”,是指行為人在單位的經濟業務往來中,而不是指個人在非公務經濟交往中,如個人在單位8小時工作以外的私人經商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是指《刑法》第96條規定的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投標法》等。要注意區分“回扣”“手續費”等與法律允許的“傭金”“折扣”。在經營活動中,經營者在交易中給予折扣、傭金等屬于比較常見的商業模式,但是這種商業模式也應該合法進行,按照法律規定應該以明示的方式給予、收受,并如實進入單位賬目。因此,要注意對這種商業模式進行合法性的區分。違反國家規定,以賬外暗中等方式給予、收受此類財物,就可能違法或者犯罪。如果行為人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不人賬,歸個人所有,就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此外,索要、收受“回扣”“手續費”也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方能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3.注意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主體的區分認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通常是非國有單位的人員,但也并非都是如此。在我國的刑法體系中,對于賄賂行為,并非只要是國有單位的人員就構成《刑法》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只要是非國有單位的人員就構成《刑法》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還是要結合單位性質、行為人的身份和從事工作的性質(是否從事公務)來綜合認定,典型的如《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意見》將學校、醫療機構的人員劃分為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需要在認定犯罪性質時謹慎對待。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也可能構成受賄罪。依照《刑法》第163條第3款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如有受賄行為,按照受賄罪處理。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由于他們已經被《刑法》擬制為國家工作人員,如有受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4.正確認定和處理共犯。
按照《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意見》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1)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2)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3)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分不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按照第163條第1款規定,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但是為了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擾亂企業經營和市場競爭秩序的犯罪,立法機關提高和調整了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罰配置,增加了罰金刑和刑罰檔。修改后的法律規定,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依照《刑法》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2022年4月6日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按照《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解釋》第11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該解釋關于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2倍、5倍執行,即對應的是6萬和100萬。但是修法之后,“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標準有待司法解釋進一步予以明確。兩者相矛盾的地方應當適用新的標準,立案標準為3萬元。)
新刑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百萬判多少年
一、新刑法受賄100萬判多長時間
行為100萬元判刑標準已經達到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情節特別嚴重,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二、新刑法受賄處罰規定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罰】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新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對單位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照以上法條,行賄分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等多種罪名,現就針對行賄罪的量刑進行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關于共同受賄的認定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根據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新刑法對于貪污受賄有著最新的相關法律規定,受賄一百萬元判刑標準已經達到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的情節特別嚴重,可能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怎么判
在大家的印象中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比如說公務員才會涉及到受賄罪,因為他們的身份是區別于普通百姓的,但是除了這些國家工作人員以外,非國家工作人員也會因為受賄而判刑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非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怎么判
《刑法》第163條規定,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認定
1.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2.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于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非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是貪污受賄達到了一定標準之后,也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對于處罰中一般要求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達到嚴重地步的可能會在5年以上徒刑,并且沒收財產。
非國家公務人員受賄36萬,已全部退還給送的人,會怎么判?緩行的幾率大不大?
退贓可以視為從輕的情節,是否緩刑,需要看是否符合緩刑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非國家公職人員受賄如何處罰?
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 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具體處罰要結合2016年4月18日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處罰如下 :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污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多少年
法律分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情節嚴重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一般情況下,法院在判處刑事懲罰的時候,具體的量刑情形,都是會根據受賄的金額,并且這些是與實施受賄行為的目的等的因素有關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