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被接管的前提是什么(商業銀行接管與托管的區別是什么)
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表述,哪些符合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
1.接管的條件
(1)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當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銀監會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信用危機的主要表現為,商業銀行不能應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以及同業拒絕拆借資金,為原客戶和市場所普遍拒絕其服務。商業銀行有以上這些情況之一的,即可被視為發生信用危機。
(2)接管商業銀行的目的,是指銀監會對擬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由于絕大多數存款人缺乏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加之商業銀行獨立自主經營,外人難以知曉情況和難以監督,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銀監會依法代表所有的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對商業銀行的財務經營情況實行監管,當其經營H{現危機時,就予以接管。
2.接管商業銀行的程序
(1)接管商業銀行的決定。銀監會認為商業銀行出現信用危機或者即將出現信用危機時,可以決定對其接管,并組織實施。接管決定由銀監會予以公告,公告應載明下列主要內容: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接管的理由,接管組織,接管期限和接管的內容。
(2)接管商業銀行的法律后果。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取代銀行原管理層,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接管組織的組成人員由銀監會指定,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發生變化。接管期限屆滿,銀監會可以決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以維持金融行業的穩定。
(3)接管商業銀行的終止。商業銀行法第6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①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銀監會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②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經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③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中央銀行接管商業銀行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終止:
(一)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
(二)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
(三)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商業銀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解散。
商業銀行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清算過程。
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債務。
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商業銀行破產清算時,在支付清算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后,應當優先支付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業銀行因解散、被撤銷和被宣告破產而終止。
在什么情況下應對商業銀行實行接管?這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接管情形: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
法律后果:(1)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2)被接管銀行的法律主體資格并不因接管而喪失,在接管前及接管期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由該銀行負責。
《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六條
接管自接管決定實施之日起開始。
自接管開始之日起,由接管組織行使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權力。
商業銀行被接管的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明確規定: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商業銀行法: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銀行實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對被接管的商業銀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能力。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