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簡述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
1、受害人具有故意的;
2、未超過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作為;
3、未超過避險限度的緊急避險行為;
4、第三人的過錯導致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特殊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怎樣分配
法律主觀:
特殊侵權 糾紛的 舉證責任 分配如下:(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 發明專利 引起的 專利侵權 訴訟 ,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專利 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三)因 環境污染 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 醫療過錯 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 房屋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全文》第二十五條以 擔保貸款 為付款方式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 合同無效 或者撤銷、 解除合同 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 商品房 擔保貸款 合同糾紛 合并審理 ;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 。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 購房貸款 和 購房 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侵權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過錯。
2、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
3、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中生產者的免責事由: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綜上所述,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特殊侵權糾紛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特殊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權時,可免其責。如罪犯判處死刑,依法執行搶決的人員。
(二)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它既不同于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于為他人行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說明使用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
(三)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法律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 受害人故意 造成的,不承擔 民事責任 ,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 侵權責任 的免責條件。
二、交通事故是不是特殊侵權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交通事故是特殊侵權。
三、特殊侵權責任如何舉證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的舉證責任:
(一)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包括什么
侵權法規定的免責事由包括:1。被害人是故意的;2.不超過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行為;3.不超過必要限度的緊急避險行為;4.是第三方的過錯造成的。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74條: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第1175條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第一百一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急,國家機關不能及時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的范圍內采取扣押侵權人的財產等合理措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處理。
無過錯責任(特殊侵權行為)、免責事由
1)高度危險作業
2)污染環境責任
3)飼養動物侵權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
1)地面施工責任
2)建筑物侵權責任
高空危險作業免責事由僅一種:受害人故意。若受害人僅有過失,仍由作業人承擔責
任。受害人的故意,應由作業人負舉證責任
環境污染責任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
環境污染責任免責事由有三種
1)發生不可抗力并經污染人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未能避免損害發生的
2)受害人過錯
3)第三人過錯
地面施工責任中若施工人能有效證明自己已盡法定警示義務(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意味著施工人主觀上無過錯,免除責任;否則,即推定為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
遭受損害的是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而不包括施工人員自身傷害。后者應依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關系解決
承擔責任的主體是施工人,即建設工程的承包人,而非發包人
建筑侵權責任中若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舉證自己無過錯,則免責。
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如在有承租人的情況下,對出租房屋整體的維修義務人是所有人,房屋出租人(所有人)有義務保證房屋之安全,故樓房整體倒塌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應是所有人而非承租人
飼養動物不包括國家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國家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傷人的(如東北虎傷人)或損害財產(如熊瞎子毀壞農民莊稼),則由國家負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
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受害人之過錯
2)第三人過錯
3)若受害人或第三人僅有過失的,只能相應減輕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之責任,而不能完全免除其責任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7、《民法典》中關于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相關依據
(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5)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6)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
2、在我國《民法典》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
(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民法中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民法的自愿原則是什么
民法的自愿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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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