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離婚只請求損害賠償是否可以(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能否請求損害賠償)
不起訴不離婚婚內可以獲得賠償嗎
不離婚不可以請求婚內賠償,因為離婚損害賠償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單方面要求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嗎
不離婚不可以單獨提出損害賠償,因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婚姻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3款“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
1,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事由而導致離婚的,有過錯方在離婚時對無過錯方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的制度。
3,若當事人不申請離婚,只是向法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而夫妻之間的財產狀態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那么實質上將其實是一方共同財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移到共同財產中的另一方名下,自己的錢賠償自己的損失,實質意義不大。此外,若是夫妻不離婚,那就是雙方還是有感情基礎的,有感情基礎的存在,沒有必要將財產賠償給另一方,一家人還分你的,我的,有些見外。因此,法院不主張也不支持夫妻不離婚情況下的對無過錯方精神損害賠償。
您好,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離婚能要求損害賠償嗎?
南京專業婚姻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您好,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具體內容可歸納如下:
(一)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為提出。
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內。
(二)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有三種情況: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可對離婚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離婚時候,出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
出軌并不是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如果出軌行為是與他人同居的,無過錯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離婚損害賠償主張時間
(1)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持;
(3)無過錯方作為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為放棄;
(4)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5)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后3年內提出;
(6)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損害賠償應在3年內提出,對于無過錯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離婚后又反悔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持。
離婚損害賠償概念及法定情形
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法規引用
《 婚姻法 》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條件
1.須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a.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予支持;b.當事人不起訴離婚 ,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釋(一)第29條)。
2.僅限于法定情形(窮盡式列舉):a.重婚;b.同居(指持續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c.實施家庭暴力;d.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
二、內容:
1.權利義務人。a.權利人:無過錯方;b.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的配偶;c.第三者(“二奶”,“二爺”)不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權的內容:a.物質損害賠償;b.精神損害賠償。
需注意以下兩點:
如果夫妻雙方都具有《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過錯行為,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法》解釋(三)第17條)。
《婚姻法》解釋三第11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該條是對《婚姻法》第46條的補充。但賠償請求權的內容限于財產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三、時間
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原則上須在離婚中提出,但有兩個例外,a.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b.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3.協議離婚的:若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不得再度主張。未放棄的,可于協議離婚后1年內提出。(參見《婚姻法》解釋(一)第28、29、30條,《婚姻法》解釋(二)第2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