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責任事故承擔主體是哪一方(建筑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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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事故的責任主體是誰?
建筑責任事故承擔主體是施工單位。法律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建筑責任事故承擔主體是誰
法律分析:施工現場的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管理范圍,承擔各自相應的安全管理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建筑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建筑施工中建筑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事故責任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2、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或合法分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分包或再分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為共同被告。3、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接受轉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承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承包單位為共同被告。4、建筑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導致接受轉讓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業名義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共同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