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申請復核(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申請復核樣式)
對事故責任書有異議如何申訴
法律主觀:
對 事故責任認定 有異議可以申請復核,當事人申請復核應當向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 的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依據?!?道路交通事故 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認定書 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以上是對這個問題的解答。
法律客觀:
關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2004年5月1日之前,依據的是國務院1991年9月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依據該款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都要求當事人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提供該認定書的,不予受理。由此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受理過程中事實上的"責任認定程序前置"。這就是律師所作出答復的依據。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但是,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 交通事故認定 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與《辦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顯淡化了公安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該機關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的"必要證據"。換言之,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時,處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為依據,若沒有該《認定書》,而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的,同樣也是可以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只要符合該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等四個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道交法的規定要求機動車一方證明自己沒有違章或過錯之處,負責就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在實際審理中,法院大都都會判決事故雙方承擔同等責任。
對交警定責不服,怎么申請復核
當事人對交警定責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如果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報警,由交警對現場進行處理后,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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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故認定書不服怎么申請復核
法律分析: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復制的證據材料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處理專用章。
事故認定不服怎么復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一、事故認定書出來怎么申請復議
1、向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并闡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納。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二、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怎么辦
1、根據《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當事人書寫復核申請時,一定要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責任不當的錯誤所在,并抓住有關證據不放,力爭復核機關認可自己的意見。
2、上一級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后5日內,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復核審查期間,當事人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否則將導致復核程序終止。
3、目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核后維持率很高,很少有改變原有認定的。所以,當事人沒有十分把握,一般不要申請復核,可以在調解時要求調整責任比例,或在訴訟中要求法院重新劃分責任。如果你當初申請復核過,并且復核結論是維持原認定,調整和重新劃分責任就會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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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對責任認定書有異議怎么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經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的;(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六條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根據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確定各方當事人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以及受害方當事人的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后,已經按照前款規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重新確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除應當載明本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六十二條 發生死亡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證據公開的過程及各方當事人的意見應當予以記錄。當事人無故不到場的,視為對證據沒有異議。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在證據公開過程中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交通警察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按照本規范有關要求開展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