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醫療機構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
單位和個人違反傳染病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傳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 法規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違法所得 ,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三)用于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
法律主觀: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會承擔的責任是:政府部門違反規定,由相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個人違法應承擔什么
承擔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行為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不同的主體有不同的處罰方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8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對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采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法律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新冠防疫規定的處罰
法律分析:1、對于散布謠言,謊報疫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對于違反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對于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計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對國外發生、國內尚未發生的傳染病或者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有傳染病不告訴別人違法么
一、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準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二、故意隱瞞行程或病情可能的后果有以下幾點:
1、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承擔行政責任。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三、隱瞞重大疾病主要針對以下疾病:
(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
(2)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布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