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有訴訟時效嗎(國家賠償有訴訟時效嗎)
死亡賠償訴訟時效是多少
法律主觀: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申請國家賠償時效為多久
法律主觀:
申請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強制拆遷要求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一、強制拆遷要求補償有訴訟時效嗎?
1、強制拆遷要求補償有訴訟時效,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強制拆遷的補償標準有哪些?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刑事拘留一年未起訴國家賠償
對于一些很少接觸到法律的人來說,大多數的人對于法律了解的并不多。平時我們在電視上經常會聽到關于行政賠償 訴訟 的詞,那么對于這里面的內容我們有理解多少呢就拿 刑事拘留 一年未起訴 國家賠償 怎么辦來說可能很多人都不了解,下面就讓我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視為告知訴權及起訴期限的: 依據 國家賠償法 第13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后,被請求機關如果出現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行政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這兩種情況時,請求人可以在遞交賠償申請書后的期間(二個月)屆滿后的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同時以上兩種情況推定請求人清楚相關的 訴訟時效 。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未告知賠償請求人的訴權或者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賠償請求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包括未及時履行以及決定不予賠償)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未告知賠償請求人訴權或起訴期限,致使賠償請求人逾期(期限為三個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請求人的起訴期限從其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逾期的期間自賠償請求人收到賠償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二、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 直接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為自行政事實行為作出之日起的三個月。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行訴訟法第3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賠償請求人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了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三)、(四)、(五)項和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的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并造成損失,賠償義務機關拒不確認致害行為違法,賠償請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通過上面的講解應該都知道行政賠償訴訟的時效分好多種,也不僅僅是以上的幾點,一般來說,行政訴訟的時效是三個月。但是也會有不同的狀況發生。
國家賠償訴訟時效
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查詢可知,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且不存在時效中斷的情況。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是
法律主觀: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具體如下:若是指申請復議的期限,則一般為自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如果是指賠償的訴訟時效,則是兩年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