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刑事案件國家賠償規定)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刑事案件國家賠償規定)
刑事案件國家賠償標準是多少(刑事案件國家賠償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一、警察致人受傷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2024年5月15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315.94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24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二、與民事賠償區別
國家賠償是從民事賠償發展而來的,因此兩者有許多共通之處。但是,國家賠償是獨立于民事賠償的自成體系的法律制度,兩者的區別可概括為:
1.賠償發生的原因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侵權行為引起;而民事賠償由民事侵權行為引起。(《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務侵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有關,公務侵權的民事責任實際適用《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2.賠償主體不同。國家賠償的主體是抽象的國家,具體的賠償義務由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互分離。而民事賠償的主體通常是具體的民事違法行為人,賠償主體與賠償義務人相一致。
3.賠償的歸責原則不同。國家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違法原則,而民事賠償的歸責原則體系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構成。
4.賠償程序不同。國家賠償的程序較民事賠償更為復雜,其區別在于:首先,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除在行政訴訟中一并提起賠償外,請求人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即實行賠償義務機關決定前置原則,不經該決定程序,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民事賠償程序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賠償請求,無須經過前置程序。其次,證據規則不同。國家賠償一般實行“初步證明”規則,即賠償請求人首先要證明損害已經發生,并且該損害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引起,繼而,證明責任轉移到被告,而在民事賠償訴訟程序中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后,也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處罰,那么司法部門在審理案件時出現了偏差,出現了一些錯誤的處罰行為后,公民也是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國家賠償的申請,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具體的賠償金額會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55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中死亡賠償金的標準為:
1、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3、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定。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賠償主要包括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具體金額根據受害人的損失和法律規定進行計算。
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定。在一些國家,如中國,刑事案件中的經濟賠償主要包括損失賠償、醫療費用、撫養費等,具體金額根據受害人的損失和法律規定進行計算。精神賠償則是對受害人在精神上遭受到的痛苦、折磨等進行補償。在其他國家,如美國,刑事案件中的經濟賠償可能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用、收入損失等。精神賠償則是對受害人在心理上遭受到的痛苦、恐懼等進行補償。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也受到法律規定的限制。例如,在一些國家,法律規定了最高賠償金額或者對特定類型的損失進行了限制。
刑事案件的賠償是由誰承擔?刑事案件的賠償一般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承擔。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無力承擔賠償責任,一些國家可能會設立特殊基金來進行賠償,或者由國家負責支付。
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是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定,主要包括經濟賠償和精神賠償兩個方面。具體金額根據受害人的損失和法律規定進行計算。賠償責任一般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承擔,如果無力承擔則可能由特殊基金或國家負責支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根據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如果有人身損害,傷殘情況,可能還需要賠償醫療費等。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法律主觀:
國家賠償標準:刑事案件中造成公民人身自由侵權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生命健康權以及造成殘疾等嚴重后果的,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法律分析:如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及其他的,則按照國家相關的賠償規定計算。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第三十五條 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