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和危險犯哪個更嚴格(危險犯和行為犯哪個嚴重)
舉動犯和危險犯的區別
法律主觀:
舉動犯: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結果犯: 過失致人死亡罪 。 行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組織罪。 危險犯: 破壞交通工具罪 。 舉動犯也稱為即時犯,是指按照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一般都是比較嚴重的、危害性比較大的行為,例如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 煽動分裂國家罪 等。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 犯罪構成 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行為犯是指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不要求有危害結果的發生,只要實行行為完畢,基本構成要件即為齊備的犯罪類型。 1、定義的區別 結果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 在英美法系國家,受其判例法特色的影響,傳統 刑法 理論一般沒有把行為犯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加以研究。 危險犯是實害犯的對稱。指的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如偽造公文、印章罪。又可分為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是指行為人一經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就完全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犯罪一經著手即告完成。行為犯的一種。 2、成立條件的區別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行為犯是一個頗有爭議的概念,有的學者把那些依據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來下定義的犯罪稱為“行為犯”。 危險犯有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前者以侵害行為已有現實的危險發生為成立要件;后者以只要實施犯罪行為即認為危險發生,而造成犯罪。 舉動犯指只有犯罪預備、預備階段的自動中止與犯罪既遂之分,而沒有 犯罪未遂 和實行階段自動中止存在的可能。 3、屬性的區別 結果犯發生法定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條件,屬于必須有結果才能認定的屬性。 行為犯強調危害行為而非危害結果。 危險犯法益發生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 綜上所述,對于這四種 罪名 的認定都會根據嫌疑人的行為后果來進行認定,一般舉動犯都是即時犯罪,都是一些比較嚴重危害性較大的行為,行為犯的認定是沒有危害結果的發生,都是根據行為結果來認定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實害犯 危險犯 行為犯
法律主觀:
實害犯的概念是只有在發生法律所規定的犯罪結果的時候,才能夠進行犯罪處罰,危險犯指的是只要對法益侵害具有一定的威脅,那么就能夠作為處罰的依據,至于行為犯的話,只要當事人從事了 刑法 當中規定的特定某種行為就可以定為犯罪。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 放火罪 、 決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險物質罪 、 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設施罪 、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 刑罰 處罰。 行為危險 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爆炸物危險是被判斷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與蓋然性的狀態。危險是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導致侵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稱為行為的屬性;而不是作為結果的危險,即行為所導致的對法益的危險狀態。之所以將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對法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與蓋然性,是因為:一方面,危險狀態這種結果取決于行為的危險,如果沒有行為的危險,就不可能有危險狀態;另一方面,行為的危險與作為結果的危險在很多情況下難以明確區分,只能根據行為的危險認定行為造成了危險狀態。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因而屬于危險犯。如果破壞行為是針對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體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認定具有這種危險;否則就沒有這種危險。但足以發生某種危險的表述已經表明,是行為足以導致某種危險,即行為本身所具有的危險,而不是指行為已經造成的危險狀態。因此,危險是針對行為性質而言,行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不可能成立危險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行為犯 結果犯 危險犯
1.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某行為即構成犯罪,例如破壞交通設施罪。
2.結果犯是指出現法定的損害后果才能構成犯罪,如故意傷害罪。
3.危險犯是指行為人造成某種危險即構成犯罪,如破壞軍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行為犯和危險犯的區別是什么?
1.行為犯,是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
2.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這類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為標準,而以法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的具備為標志。綜合上面所說的,危險犯就是屬于行為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對于他人或者是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但對于危險犯不一定就全部都是既遂,只要沒有達到犯罪的結果都是可以被認定為未遂,從而在既遂的處罰標準上有所減輕,所以不同的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別
【法律分析】
危險犯和行為犯的區別如下:行為犯是指危害的造成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犯罪行為,不論其既遂或者是未遂,只要著手實施了行為,就要受到一定的懲罰。而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足以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險,這種危險是不以行為人是否實施行為為標準的,而是以法律規定的客觀危險狀態為標志。
如分裂國家罪就屬于行為犯,破壞交通工具罪屬于危險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