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勞動仲裁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農民工討薪沒有勞動合同,去勞動仲裁可以要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和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仲裁,員工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雙倍工資。從用工之日開始計算,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個月要向員工支付雙倍的工資。
一、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以嗎?
可以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
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
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不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 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 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公司沒簽合同去哪里告?
勞動糾紛只能先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再起訴。直接起訴法院不受理,仲裁結果對訴訟沒影響。沒有勞動合同,所有人要提供能證明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出勤卡之類沒有勞動合同,在單位工作不超過一年的,可以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補償。
超過一年的視為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沒有雙倍工資補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簽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不和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為,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員工惡意仲裁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么辦
惡意仲裁是指明知沒有仲裁的事由,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故意的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損害他人的利益的行為。
惡意仲裁的行為在員工和企業之間也是經常存在的,當出現員工為了討要雙倍工資而對企業進行惡意仲裁時,雙方都應提交充分的證據,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
如果勞動者對勞動仲裁雙倍工資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二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
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對于員工的請求是否支持,還需仲裁依據雙方舉證情況最終裁定,所以,單位舉證很重要。
并非所有未簽訂合同,單位都需雙倍支付工資,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那一部分、因單位確有過錯的才承擔。 應訴是必然的,不應訴,對單位更不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勞動仲裁時效11個月雙倍工資
是的。四川勞動仲裁時效11個月是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最長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已經違法在先,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主張雙倍工資找仲裁還是找律師
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屬于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此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您知道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
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屬于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此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錢嗎
不要錢。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上班的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區縣勞動局)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申請勞動仲裁時間
一般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委員會保護的權利。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1、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算。
2、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其治療終結之日或傷殘等級評定之日起算。
3、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的,應從勞動爭議糾紛發生之日起算。
4、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返還訂立勞動合同時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物)的,應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5、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
6、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當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1發生勞動者生病住院治療等意外情況的;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勞動爭議進行協商或曾達成和解的;
3人民法院認為可以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嗎?的相關知識,通過上文可知,勞動者雙倍工資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不僅如此,與勞動有關的糾紛都可以申請仲裁。
關于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應該如何主張?
問題比較多,一個個回答。
第一,同時存在多種違法行為,可以一并主張賠償和補償,很多勞動者會將所有認為違法,不合理的訴求向仲裁提出,但是仲裁也是根據你提供的證據或是需要單位提供的證據是否被采納后去對你請求進行支持的。
第二,證據證明不了違法解除,那就說明單位并沒有違法解除的行為,所有的情況可能是你認為是違法,但在法律上違法解除需要違反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才可以認定。
如果不存在違法解除,自己又主動提出離職,可能連補償金也不會支持,同理與違法解除一樣,補償金的支持也是達到一些情形的,如:協商一致離職、合同到期單位不簽,因單位拖欠克扣工資,不交社保等員工提出離職的等等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是說一個訴求沒寫,就會喪失這個訴求。
第三,加班天數如果不清楚,需要弄清楚的基礎上,手收集留存加班證據,如果自己都不能證明自己加班,還指望單位給你拿加班證據嗎?法律對于員工加班工資的證據免除單位應提供的要求,故自己提供不出,則加班費可能不會支持。
拖欠那么就的工資,應該打電話向給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備案,以及舉報加班不發工資等等各項違法用工行為,監察大隊受理后會調查,真實存在這情況會要求改正違法用工行為,不改會面臨行政處罰。自己需要進行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了。
向你這樣的應該還有其他同事,拖欠沒發工資的,可以共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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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仲裁雙倍工資需要哪些證據
正確。如果原來已經支付過一份了,所以,你只能主張雙倍工資之差額部分。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你雙倍工資,補交社保,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據。至于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廣泛存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6、3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均有這方面的規定。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全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單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會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注意收集證據。如果將來仲裁或訴訟,這很重要。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辦。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書名號《》中所涉及的內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間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規定,你可以去查閱。
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
一年。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主張雙倍工資要收集哪些證據?
勞動仲裁及訴訟過程應當注意收集如下雙倍工資證據:1、涉及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事實勞動關系具體可提供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2、涉及工資標準的證據工資單、銀行打卡記錄、工資稅單等。3、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社保、綜合保險單、處理公司業務的憑證等。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雖然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有不少。如果您有遇到這樣的情況,您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單位拒絕,您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此時,您就需要提供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等方面的證據。如果您不知道怎么收集證據,不妨咨詢一下勞動爭議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
如果要求仲裁申請雙倍工資,是在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申請嗎?
“資深企業勞資問題解決專家梁偉權老師”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明確規定:企業跟員工約定試用期最長都不可以超過半年。目前單位跟員工約定一年的試用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企業只要跟員工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就必須幫員工購買社保,同時《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規定:企業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跟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根據以上情況員工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的賠償有
第一、沒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第二、補繳入職到離職的社保
第三、賠償一年一個月的就經濟賠償金(計算基數是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婚假是法定假期,單位如沒有安排,可以要求單位補回
如以上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協商,員工可以到單位所在的仲裁委進行仲裁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