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方式有哪些(監察委員會舉報平臺官網)
紀檢監督方式有哪些方面
法律分析:順著線索調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順著線索調查。一旦發現了違法違紀相關線索,及時順著線索去調查,不管是事實,還是謠傳,要查了才有發言權,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冤枉一個好人,不放過一個罪人。
開展專項檢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開展專項檢查。開展專項檢查,主要是排查各單位到底有沒有實際的問題,深入細致的檢查,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本著有則改之,無責加冕的原則去開展檢查。
召開警示大會。紀檢日常監督,可以召開警示大會。在大會上宣讀一些反面的例子,讓大家聽別人的故事,找到自己的錯誤點,本著照鏡子,正衣冠的原則,通過別人來發現自己的不足,同時也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
進行述廉述職。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進行述廉述職活動。述廉述職活動,是為了幫助大家通過說話、溝通、交談的方式說出自己的工作、作風等問題,讓自己先自我檢查,再讓別人幫你檢查,爭取早日發現你的錯誤和不足,幫你改正已犯的錯誤。
開展談話教育。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開展談話教育。有一些線索,或者有一些苗頭,建議要及時找相關責任人談話,通過談話的方式,給其提個醒,要求其及時整改,同時也是關心大家的生活,讓其不帶任何心理負擔。
重視輿情研判。紀檢日常監督,還得要重視輿情研判。遇到一些輿情問題,要及時進行研判,要預判接下來可能發生的事,精準判斷,及時處置,方能正確行動,才能起到預防作用,不然就有可能會引起更大的問題。
進行暗訪抽查。紀檢日常監督,可以進行暗訪抽查。暗訪抽查,主要是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暗地里調查和觀察,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幫助大家行得正,走得端,不犯錯。同時也及時讓那些已犯錯的人及時改正錯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第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監察委員會等。
監督方式有:人民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檢察院監督、法院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立法監督、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方式包括
一、監督方式有:人民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檢察院監督、法院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立法監督、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監督。
二、我國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我國的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監察委員會等。我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外部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以外的權力與非權力主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其中外部權力監督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即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行政監督;國家司法機關的監督,即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實施的行政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作為執政黨實施的行政監督。
外部非權力監督包括:人民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的行政監督;社會群眾及輿論監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團體(工、青、婦等)、群眾組織、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以及新聞媒介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的監督。
內部監督可以劃分為專門監督和非專門監督兩類。內部專門監督,主要是指政府專設的監督機構實施的行政監督以及各類專業性行政監督,包括:行政監察、審計監督、物價監督和質量監督等專業性行政監督。
內部非專門監督,包括:上下層級監督,即各級行政機關及其主管按行政隸屬關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進行直線監督;平行部門監督,即政府職能部門就其所轄事務,在自身權限與責任范圍內對其它相關部門實施監督 。
公民的監督--我國公民享有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即人民代表的監督和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人大的監督--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監督“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
行政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人員的行政行為的監督。
檢察院監督--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實施監督。
法院監督--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政協監督--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實施,重大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互相監督--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在平等基礎上的互相監督。
此外,還有黨內監督、社會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新聞媒體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
法律依據
《 憲法 》第41條第1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行政監督中的層級監察有哪幾種形式
行政監督中的層級監察有以下四種形式:
1、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監督: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進行監督,包括檢查、考核、評估等方式,以確保下級機關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正確履行職責。
2、同級機關之間的相互監督:同級機關之間相互監督,通過交流、協調、合作等方式,共同推進工作進展,并發現和糾正問題。
3、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的反饋監督:下級機關可以通過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對上級機關進行反饋監督,促進上級機關更好地服務于基層群眾。
4、專項監督和巡視檢查:針對某些重點領域或特定問題,組織開展專項監督和巡視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在行政監督中,層級監督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形式。各個層級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可以有效地防止權力濫用和失職瀆職行為,促進公共事務的公正、透明和高效運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四條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方式包括
具體的方式方法如下
1、問題線索處置;
2、專項檢查;
3、提出紀檢監察建議;
4、抓好巡查整改;
5、主動約談;
6、參加民主生活會;
7、建立廉政檔案;
8、組織述職述廉;
9、做好廉政意見回復;
10、開展好廉政警示教育;
11、做好整治生態研判;
12、做好調查研究。
紀檢工作是當前社會形勢下的一種政治生態工作,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劍;是凈化黨內政治生態的一個手段。將黨風廉潔延向深處,為全面營造清風廉潔氛圍打下堅實基礎。
一、紀檢監察工作職責是什么?
1、紀檢監察工作職責是負責對分管單位額定標準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物資采購等活動實施全面監督。紀檢監察工作就是對管理的單位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出現問題,紀檢監察工作人員需要第一時間向上級反映情況,并做出嚴肅的處理方案。
2、紀檢監察工作職責是對分管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履職及廉潔從業、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巡視。
紀檢監察工作內容比較多,一般情況下,紀檢監察工作方向是在分管的集團下屬單位,當然也有特殊情況,這就需要根據情況去了解工作內容和職責。
3、紀檢監察工作職責是管理和考察內控審計部的日常。
二、紀檢、監察、審計之間的關系是什么,主要內容是什么?
紀檢主要管的是黨員,監察管的是公務員、審計管理的是財務情況,他們之間是相互配合的關系,并沒有直接隸屬關系。
1、紀檢主管全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協助各級政府加強黨風建設,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主管政府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行政監察法規巧喊搏及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負責貫徹落實政府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完成政府關于反腐敗的各項任務。
2、監察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實施《行政監察法》規定范圍內滲凱的監督,重點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鄉孝祥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縣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方式包括
人大監督、群眾監督、自我監督等。
成立監察委是保護干部的需求。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培養,都是大量人力、財力、物力的綜合體現,如果一個領導干部出現了問題,不僅僅反映出我們的培養失敗,更是社會發展中的一大損失問題。常常都在說對待領導干部要“抓小抓早”,要將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監察機關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國的監察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監督方式有:人民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檢察院監督、法院監督、行政監督、黨內監督、立法監督、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七條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
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擴展資料: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閩南網—檢查委員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