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在犯罪是什么罪(監外執行如果再次犯罪怎么處理)
監外服刑人員是什么意思
在監獄外服刑的人,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監外服刑通俗說法就是社會上所說的“坐牢”。 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執行,遠離監獄的,可放在看守所內執行。
監外服刑的前提是“刑期已經過半,在羈押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重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在此范圍之列。
由此看來,監外服刑的條件與我國刑法中規定假釋的條件基本一致,但假釋的基本內涵與“部分服刑人員在監外服刑”的司法改革理念有區別,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危害社會,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一項刑罰制度,而“監外服刑人員必須參加每天不少于一個小時的公益勞動”,可見兩者有差別,前者是附條件釋放,后者是在監外服刑,性質的迥然差異,確定是兩項不同的制度。
作為一項新制度,矛盾的兩個方面告訴我們,有利也有弊。誠然,監外執行面臨著尚待明確和解決的障礙。根據監外服刑的條件,符合監外服刑的服刑人員,實際上,也同時符合假釋的條件,那為什么不將這部分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假釋,而是作為服刑人員在監外執行呢? 如果說作為一項試點,未嘗不可,畢竟每一項制度的推行必須有理論的支持和實證的檢驗,試點過程中,可以適當的突破現有法律規定。但是作為一項制度來推廣,與現有的立法沖突卻難以避免。
服刑人員的服刑場所,刑事訴訟法等立法對此規定十分明確,如何實施減刑、假釋,程序要求十分嚴格,執行機關、服刑場所、服刑方式不是執行機關自己可以隨意改變的,必須依法執行,否則,就是程序違法。
我國刑罰的目的應該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改造和教育是我國刑罰的功能。自上個世紀初期,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了報應刑理論。我國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不是基于單純的報復主義和懲罰主義,而是為改造人類的歷史使命出發,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政策,最大限度的將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因此,體現到具體的制度建設,在刑事訴訟程序上,設置不起訴制度,在刑事實體法上,規定緩刑、減刑、假釋制度。從實體到程序的整個訴訟過程充分體現了人文關懷。
一部分服刑人員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符合假釋條件的就假釋,符合減刑的就減刑。不必要實行監外服刑,服刑人員服刑前提是觸犯刑法,理應受到制裁,不可避免會對其家庭、婚姻、就業和個人聲譽帶來不良影響,正由于此負面影響,才會真正起到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監外服刑,一味的考慮“改善服刑人員的婚姻穩定、家庭完整”,如此一來,刑罰的嚴厲性、強制性和嚴肅性大打折扣。從被害人角度講,心理上難以得到撫慰。
如果說監外服刑有利于盡快融入社會,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的可能,那么,現行立法的減刑、假釋制度已經具備這一功能是很顯然的。
監外服刑可能會加劇喪失司法公正,為滋生司法腐敗提供了溫床。美國著名學者羅爾斯認為“正義是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享有的類似自由相一致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正義是法律制度所要實現的最高理想和目標,也是人們用來評價和判斷一種法律制度具有正當根據的價值標準,監外服刑向人情關系、金錢關系開口就使一部分服刑人員喪失了公正,可能使依法治國偏離了正常軌道,違背了訴訟中的程序正義。從當事人層面看,當前,減刑、假釋的暗箱操作嚴重,立功造假情況并不鮮見。很有可能產生這樣一種情況,有錢(情)人好辦事,可以提前出監享受各種生活樂趣。從制度層面看,擴大了執行機關的自主權,則削弱了有關機關的監督力度,卻無法控制“金錢案”、“人情案”依法或非法的大量涌入。
所以,如何有效實現和加強對執行機關的監督成為了新的問題。
監外服刑很難得到有效執行。要求服刑人員“每天不少于一個小時的公益勞動”,如何去執行是個大問題,當地司法機關、居委會干部、志愿人員、家屬親友的監督是否有效,能否執行,結果,很有可能就是將監外服刑流于形式,最終成為美好的愿望。
監獄管理部門認為,監外服刑能夠緩解監獄改造壓力,降低改造成本。從眼前看,效果明顯,而事實上,對社會違法犯罪率居高不下,許多監獄人滿為患的局面,不是僅僅設立監外服刑制度所能解決的問題,這是涉及一國的刑事政策,譬如階段性的嚴打整治斗爭,牽涉到社會制度的方方面面。
因此,全面看來,實現監外服刑初衷的困難重重,是否值得推廣,仍需謹慎思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監外執行影響下一代嗎
監外執行屬于刑事犯罪,而刑事犯罪記錄會被記入公民的個人檔案中。會影響三代人,對直系子女多多少少造成影響。會影響到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和警校等的政審。監外執行的也是因犯罪行為受刑事處罰,是會影響孩子的政審的。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即使被判處了監外執行,也還是會留下案底的,一般對自己的子女,參加公務員政審、當兵政審等產生一定的影響。監外執行的也是因犯罪行為受刑事處罰,是會影響孩子的政審的。在高考中,如果有報考警校的考生,政審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親屬有判刑等犯罪行為的,那么其子女考警校政審也是不通過的。但子女可以正常的入學、就業。
監外執行的條件是什么:
1、罪犯得了比較嚴重的疾病,需要去監獄外的醫院進行治療,也就是需要保外就醫的;
2、罪犯懷孕了,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因而的女性;
3、對于被依法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生活已經不能自理,對其適用監外執行也不會對社會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據:
《征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
(一)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干分子的;
(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屆,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三)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培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監外執行是指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改惡從善,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經法定程序可以減去一定的刑期后,可以提前獲得假釋或者暫時出獄執行監外服務的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監外執行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罪犯的改造和社會的安定。通過監外執行,罪犯可以在社會上接受更多的教育和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利于其更好地回歸社會。
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包括: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服刑一定期限,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監外執行的具體程序和條件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并不是對罪犯的寬大處理,而是在一定條件下對罪犯刑罰執行的一種方式。對于那些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仍然需要繼續服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監外執行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四)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五)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后,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監外執行期間再次犯罪怎么判刑
法律解析:
外執行是《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于判處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罪犯,由于確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判處的 刑罰 的一種執行制度。盡管 監外執行 變更了執行的方式,也變更了執行的地點和場所,但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所以,對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 刑法 》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 羈押 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 暫予監外執行 后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68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屬于什么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期間又犯罪的處理:將會被收監進行羈押,未執行刑期及新犯罪判決刑期合并計算執行,并且會根據其新所犯罪的罪名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并且犯罪嫌疑人再也不會獲得監外執行和減刑的機會,只能夠按照法院判決執行。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犯了什么罪能被監外執行五年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不是刑事犯罪,而是刑事處罰的執行方式。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或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監外執行二次犯罪量刑
法律主觀:
監外執行二次犯罪不屬于累犯。因為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監外執行不屬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原監外執行,又犯盜竊罪會被判刑嗎?
監外執行,再涉嫌盜竊應當按照數罪并罰判刑。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于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關審查批準。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滿)后,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期兩年和監外執行是什么意思
緩期兩年是指死刑緩期執行期限固定為兩年。
監外執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規定的某種情況而暫時變更刑罰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簡單的說:緩刑就是將應當執行的有期徒刑暫緩執行。
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說,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后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2年緩刑2年,就是判決后,在監外緩刑2年,2年后,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擴展資料:
緩期兩年和監外執行使用的不同之處
1、監外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執行。
2、監外執行以有礙關押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
3、監外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
4、適用監外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外執行,差別只是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刑罰,除此這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