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支付欠款要求利息的法律依據(逾期支付欠款要求利息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法律規定
逾期罰息計算標準的法律規定:
1、貸款逾期的逾期利息,一般是按債務金額按日乘以萬分之一點七計算,逾期多少日就計算多少日;
2、民間借貸簽訂貸款合同,在貸款合同中有約定違約金和逾期計算的,可以同時主張,但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合計的年利率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四,如果超過,定義為高利貸,法院不會支持,貸款人不需要支付超出部分利息。
逾期利息指的是貸款人未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到期未還款后所產生的罰息。逾期利息和逾期貸款息息相關,關系到用戶的信用問題。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貸款逾期可分為兩類,一種為短期逾期,一種為長期逾期。
一般來說,對于短期內的貸款逾期行為,貸款機構會視為非惡意逾期,只要貸款人馬上將欠款全部償還即可,不會再追究貸款人的責任,也不會上征信。對于長期逾期的行為,貸款機構就會將貸款逾期分類分為惡意逾期,貸款被列為壞賬。這個時候貸款機構會采取各種方式催繳欠款,如上門催收和到公司催收,甚至會將欠款人告上法庭。一般超過90天就會視為惡意逾期,超過120天就會采取法律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逾期支付利息如何約定
法律分析:逾期支付利息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但不能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如果沒有約定逾期利息的,可以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拖欠貨款要求逾期利息的依據是什么
法律主觀:
拖欠貨款要求逾期利息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民法典》。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產生的利息,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延期履行利息可以加倍支付。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有誰有逾期利息的法律規定
關于逾期利息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執行的逾期利息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