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有哪些(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
雙倍工資賠償的條件
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包括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正常工作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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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
雙倍工資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11個月。
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懲罰性規定。
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有時效限制。在一年內容未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的,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了。
何時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雙倍工資賠償的條件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主觀:
雙倍工資賠償成立的條件:1、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超過1個月無故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不超過11個月的雙倍工資賠償。3、勞動者提出雙倍工資要求未超過規定的時效。雙倍工資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可以就此提出勞動仲裁,但勞動者一般應當在知道或應當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4、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
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那么雙倍工資支付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支付雙倍工資?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那么雙倍工資支付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支付雙倍工資?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一、雙倍工資支付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沒有簽勞動合同是否必須支付雙倍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這是勞動合同法對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的懲罰性規定。
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有時效限制。在一年內容未主張雙倍工資賠償的,用人單位就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了。
三、何時需要支付雙倍工資以下情況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雙倍工資支付的法律依據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就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了,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一、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是什么
1、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如下:
(1)單位辭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且該員工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單位辭退患職業病的員工;
(3)辭退在醫療期內的員工;
(4)辭退在三期內的女職工;
(5)辭退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五年內會退休的員工;
(6)以及其他的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雙倍賠償金是否存在代通知金
雙倍賠償金不存在代通知金。雙倍賠償金是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當支付的;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應當支付代通知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勞動合同法中的雙倍工資額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 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