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解散清算程序有哪些(企業解散清算的法律程序)
外資企業解散清算的流程及程序有哪些?
外資企業解散清算程序有:
1、向主管商務部門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以及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2、審批機關批準解散的,在批準解散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依法開始清算。
3、清算結束,辦理工商和稅務注銷登記。
【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資企業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一款
外商投資企業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四)、(五)項,或《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三)、(六)項的規定終止的,須向審批機關報送提前解散申請書、企業權力機構(董事會、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下同)關于提前解散企業的決議以及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
外資企業公司解散流程如何辦理
法律主觀:
公司解散流程: 1、成立 清算 組,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有限責任公司 解散時,清算組由全體股東組成; 2、通知 債權人 ; 3、 注銷登記 ,清算組結束工作之后,將股東會及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4、公告公司終止。 《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 股東大會決議 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外資企業注銷清算流程
法律主觀:
一、 外資企業注銷 程序如下:1、董事會決議通過 2、投資方(股東)批準 3、商務部門批準 4、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公告,出具《清算報告》 5、稅務(國稅、地稅)登記證注銷 6、海關、財政、統計部門注銷核準 7、外匯登記證注銷(外幣、人民幣購匯后匯出,外幣、人民幣賬戶銷戶) 8、工商(營業執照)注銷 9、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 10、勞動登記證注銷二、 外商投資企業 注銷清算。(一)清算的期限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二)清算委員會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天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3人組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一般在董事中選任,并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2.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義務; 4.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清繳所欠稅款; 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三)清算通知與公告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天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刊登。(四)清算財產分配企業及中外投資者須依法分配清算財產而不得作任意處置。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清算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變賣和分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及其他所需費用。)后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款。 3.其他債務。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應注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有,清算過程中若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五)清算終結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償工作后將制作清算報告并經董事會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天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并在該等手續完結后10天內,須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同時須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三、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 登記申請書 》(2份原件) 3、董事會關于企業注銷的決議(2份原件、1份復印件) 4、《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業在市級報刊上三次公告的證明資料(2份原件、1份復印件) 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7、海關出具的守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8、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2份原件、1份復印件) 9、經董事會確認的 清理債權債務 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債權債務的文件(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1、工商局企業信息卡(LC卡) 12、企業公章 13、代理(辦理)企業登記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外資企業清算的流程是怎樣的呢_深圳財稅
一、外資企業申請解散所需的資料
1、解散公司的申請書(原件);
2、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原件);
3、所持有的全部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合同、章程(復印件);
6、清算委員會成員名單、簽名及身份證明(復印件),且還需提交清算程序和原則(清算方案);
7、所屬街道或開發園區管理部門關于企業解散的意見(原件);
8、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二、外資企業清算的辦理流程
1、解散或終止;
2、成立清算組;
3、通知和公告;
4、制定清算方案并進行清算;
5、提交清算報告、繳銷批準證書;
6、注銷登記,公告終止。
溫馨提示:在外資企業確定解散的十五日內就要成立清算組,對企業資產進行清算。且大家要注意啦,這并不是進行破產清算,而是投資人撤資清算。
【嵩明注冊公司】財稅干貨,外資企業清算的基本流程介紹
什么是公司注銷?公司注銷清算是指企業某種原因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而外資企業終止企業執行清算大體上經歷以下程序:
1、股東會、董事會關于終止企業并進行清算的決議,與此同時董事會直接任命清算委員會成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2、清算委員會持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清算申請報告去向原來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單位進行送件申請。主管政府機關批準申請之后會出具批復文件,批復之日即為清算開始之日;
3、清算委員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來執行的截至清算開始日止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規范的審計報告;
4、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60天內要在省級報紙上刊登至少三次清算公告。頭一回清算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日起10天內刊登。企業債權人自頭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5、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處置企業資產并處理企業的債權債務,且按照清算會計的要求,進行清算會計核算;
6、清算委員會于清算期間,按期進行國、地稅稅務申報;
7、清算委員會在清算結束日,編制《清算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財產分配表》、《債務清償表》和《清算事項說明》,然后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清算結束日之會計報表的審計,出具規范的審計報告;
8、辦理稅務注銷手續。清算委員會持以上報表、審計報告以及注銷申請表,申請國稅地稅的稅務注銷。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來決定是否實地稽查企業會計資料。企業補繳應交稅款之后取得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及稅務登記證注銷證明;
9、辦理財政、統計登記證注銷手續;
10、辦理海關注銷手續。清算委員會在補繳相應的關稅稅款后,注銷海關備案登記證;
11、注銷銀行存款賬戶,剩余資金購匯匯給境外投資人,然后辦理外匯登記證注銷手續;
12、繳銷企業營業執照和公章等,并辦理工商注銷手續;
13、《批準證書》繳回原批準企業設立的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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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清算流程
法律主觀:
公司注銷清算是指企業某種原因終止經營后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并進行清償債務和分配剩余財產的經濟活動。 外資企業終止企業執行清算與注銷有如下程序: 1、在公司內成立清算委員會; 2、向工商局提出申請:由清算委員會想工商局報送相關文件,提出注銷申請,其中需要的文件資料有股東會以及董事會決議、清算申請報告; 3、通過清算委員會出具審計報告; 4、在報紙或網站上刊登清算公告:從清算委員會成立開始60天之內刊登3次清算報告; 5、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注銷:清算委員會持相關報表、審計報告、主席埃申請表等材料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 6、去工商局辦理工商注銷:對公司的營業執照以及公章等進行繳銷,辦理工商注銷。
法律客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外資企業注銷清算需要什么手續
外資企業注銷:
一、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二、辦理需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外商投資的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批準文件
經營期限已滿、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或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毋須提交。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4、經依法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應包括刊登注銷公告的報紙報樣。
5、稅務和海關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
7、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書寫,需提交中文譯本,并加蓋翻譯單位印章。
三、辦理程序
公司按要求備齊資料——工商受理人員初審——工商審核人員核準——核發注銷核準通知書
四、辦理期限
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后領取注銷核準通知書。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五)清繳所欠稅款;(六)清理債權、債務;(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問題和程序
1996年6月15日國務院批準1996年7月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的順利進行,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清算,適用本辦法。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三條 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等權力機構(以下簡稱企業權力機構)、投資者或者債權人可以向企業審批機關申請進行特別清算。企業審批機關批準進行特別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而解散,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特別清算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 企業清算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經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為基礎,按照公平、合理和保護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節 清算期限
第五條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同之日。
第六條 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員會在距清算期限屆滿的15日前,向企業審批機關提出延長清算期限的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90日。
第七條 企業的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二節 清算組織
第八條 企業進行清算,應當由企業權力機構組織成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日內成立。
第九條 清算委員會至少由3人組成,其成員由企業權力機構在企業權力機構成員中選任或者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權力機構任命。經企業權力機構同意,清算委員會可以聘請工作人員辦理清算的具體事務。
第十條 清算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更換清算委員會成員:(一)清算委員會成員有違法行為;(二)債權人請求并確有正當理由;(三)清算委員會成員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二)公告未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業務;(四)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五)清繳所欠稅款;(六)清理債權、債務;(七)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八)代表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提出的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的清算方案,須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清算委員會成立后,企業有關人員應當在清算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將企業的會計報表、財務帳冊、財產目錄、債權人和債務人名冊以及與清算有關的其他資料,提交清算委員會。
第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清算義務,并按照協商原則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清算委員會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謀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業財產。
第十五條 清算期間,企業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可以派入參加企業有關清算會議,監督企業清算工作。
第三節 通知與公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日起7日內,將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和清算開始日期等以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企業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應當通知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日內刊登。清算公告應當寫明企業名稱、地址、清算原因、清算開始日期、清算委員會通訊地址、成員名單及聯系人等。
第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委員會申報債權。
第十九條 債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并提交有關債權數額以及與債權有關的證明材料。未在規定的申報債權期內申報債權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已知債權人的債權,應當列入清算;(二)未知債權人的債權,在企業剩余財產分配結束前,可以請求清償;企業剩余財產已經分配結束的,視為放棄債權。 第四節債權、債務與清償
第二十條 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委員會應當進行登記,并在核定債權后,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第二十一條 債權人對清算委會關于債權的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要求清算委員進行復核。債權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與企業有仲裁約定的,應當依法提交仲裁。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清算委員會不得對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配。
第二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對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收入或者損失等,應當書面向企業權力機構說明原因、提出證明并計入清算損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清算開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順序受償。
第二十五條 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二)國家稅款;(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六條 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企業財產不得分配。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 自清算開始之日前的180日內,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一)無償轉讓企業財產;(二)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財產;(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五)放棄本企業的債權。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清算終結前,中外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第五節 清算財產的評估作價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清算財產評估作價,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企業合同、章程有規定的,按照企業合同、章程的規定辦理;(二)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的,由中外投資者協商決定,并報企業審批機關批準;(三)企業合同、章程沒有規定,中外投資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清算委員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參照資產評估機構的意見確定并報企業審批機關批準;(四)法院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終止企業合同,并規定清算財產評估作價辦法的,依照判決或者裁決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清算財產變賣時,企業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由出價高的一方購買。
第六節 清算終結
第三十一條 清算委員會完成清算方案所確定的工作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二)債權、 債務的處理結果;(三)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清算報告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日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清算委員會應自辦結前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報告并附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并負責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第三十四條 企業清算結束,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之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項會計憑證、會計帳冊及會計報表等資料:(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投資者負責保管;中方投資者有二個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指定其中一個負責保管;(二)外資企業由企業審批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
第三章 特別清算
第三十五條 企業審批機關批準特別清算之日或者企業被依法責令關閉之日,為特別清算開始之日。
第三十六條 企業進行特別清算,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組織中外投資者、有關機關的代表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指定。特別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主任行使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行使企業權力機構的職權。清算委員會處理有關清算的事務,向企業審批機關報告工作。 第三十八條清算委員會可以召集企業權力機構會議和債權人會議,商討有關清算的具體事項。
第三十九條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除外。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企業審批機關或其委托的部門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第四十條 債權人會議由清算委員會負責召集。清算委員會應當自債權人會議召開的15日前書面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不能出席債權人會議時,應當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審查債權人提供的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數額和擔保情況;(二)了解債務清償情況,就清算方案和債務清償情況向清算委員會提出債權人意見。
第四十二條 清算委員會制定的清算方案和制作的清算報告須經企業審批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特別清算,本章未規定的,適用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清算期間,企業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企業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中外投資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清算期間處理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責令向企業返還被處理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企業審批機關報送清算報告備案、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的,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委員會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企業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分配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企業登記機關對于企業處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企業全部債務前分配企業財產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清算委員會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業財產的,由企業審批機關、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退還侵占的企業財產,企業登記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