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利益是否構成內幕交易罪
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內幕交易罪。那具體該如何 認定內幕交易罪 ?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內幕交易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 法規 ,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 證券法 》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內幕交易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極易與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沒有利用內幕信息的正當交易行為發生混淆,前者情節嚴重的構成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后者則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一般來說,行為人尤其是內幕人員的正當的交易行為有以下兩種情形: 1、不知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此類內幕人員根本就不知道內幕信息; 2、知悉內幕信息的內幕人員所進行的允許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其所知悉的內幕信息無關。此類內幕人員知悉內幕信息但其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并沒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對于第一種情況,由于缺乏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內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與內幕交易行為區分開。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內幕信息并未被內幕人員在證券、期貨交易中加以利用,從而內幕信息也就不會對證券、期貨市場價格產生影響,顯然,不具備內幕交易行為的特性。為了更好地區分上述情形,我們有必要科學地掌握內幕交易行為的幾個基本構成要件,具體包括: 1、存在著證券、期貨交易行為; 2、該交易行為系內幕人員或非內幕人員所為; 3、該交易行為利用了內幕人員合法持有或非內幕人員非法持有的內幕信息。 我們應注意的是,雖然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 行政處罰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 認定內幕交易罪 的解答,各位可以適當參考一下。關于內幕交易罪的認定,其實還有相應的標準,上文也是一并做出了講解的。
什么是內幕交易,構成內幕交易必須的條件
法律主觀:
內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表現形式: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漏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的行為;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并根據該內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這里的內幕人員,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人員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市場和主管機關和證券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為該上市公司服務的律師、會計師等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
法律客觀: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由于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不構成本罪。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三)客體要件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9、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內幕交易罪、泄露內幕信息罪有哪些構成條件
法律分析:1.構成犯罪的主體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于故意,即有讓自己或者他人從中牟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內幕交易或者泄漏內幕信息的行為。
4.行為人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內幕交易罪
法律分析: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構成內幕交易的必須條件
法律分析:
構成內幕交易罪不是必須取得利益為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內幕交易行為的構成要件
1、內幕交易的行為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觀要件。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或者其他對證券有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進行交易;
(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內幕交易包括哪些行為
內幕交易包括下列行為:
1、知情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2、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買人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
3、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泄露該信息的行為;
4、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