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中需要提供哪些證據(訴訟離婚開庭一方不到庭會怎么樣)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證據
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1)結婚的證明材料;(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6)子女狀況;(7)財產清單;(8)雙方經濟狀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需要提供哪些證據材料
法律主觀:
離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以下必要材料:1、婚姻關系的證明;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據證明;4、 夫妻共同財產 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持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方起訴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單方離婚訴訟的,要準備7種資料。包括:1、提起訴訟離婚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2、結婚證;3、起訴狀;4、證明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5、其他具有法定離婚事由的證據。比如:家暴、遺棄、虐待、賭博、吸毒等;6、夫妻共同財產相關證明材料。比如:工資單、房產證等;7、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證明。
單方起訴離婚的流程是這樣的:
1、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起訴狀,并且提供起訴狀的副本;
2、立案,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作出立案決定,并且告知當事人;
3、審理,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時間后,會告知訴訟參與人,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庭審;
4、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案件進行調解;
5、判決,調解不成功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審理的結果作出相應的判決。
離婚登記的程序,可分為以下申請、審查和程序三個環節:
1、申請,要求離婚的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證明和結婚證,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委托他人代辦離婚手續。雙方要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當把關于離婚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楚。
3、登記,登記是離婚登記工作的后環節。婚姻登記機關只有在查明雙方確實在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才能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作為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根據。如果查明離婚并非出自于雙方自愿,或在子女和財產問題還有爭執,無法達成協議時,應當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同時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證據材料?
您好,訴訟離婚一般需要準備的材料有:民事起訴狀、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如有)。證據可以根據您的實際情況進行提供,包括有:
1、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過錯方面的證據:
2、如開房記錄、保證書、音視頻、照片等出軌方面的證據;
3、如報警記錄、驗傷證明、現場視頻、圖片等家暴方面的證據;
撫養權相關的證據:
4、如工資流水等證明自身收入水平的證據;
5、如日常照顧陪伴孩子的圖片視頻、承擔孩子日常生活開銷的證據;
…等等。
離婚案件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建議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起訴離婚需提供什么證據
起訴離婚需提供的證據如下:
1、結婚的證明材料;
2、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4、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5、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6、子女狀況;
7、財產清單;
8、雙方經濟狀況;
9、住房的證據材料;
(10)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訴訟離婚辦理流程有哪些
訴訟離婚辦理流程有如下:
1、提起訴訟;
2、法院審理;
3、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