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孕期離婚可以爭取哪些賠償)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孕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孕期離婚可以爭取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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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孕期離婚可以爭取哪些賠償)
孕期離婚有兩種方式,其手續不同。一是協議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同意離婚的向 婚姻登記機關 提交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 離婚協議書 ,申請登記離婚的三十日期限屆滿之后,可以申請發給離婚證。二是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 女方提出離婚 或者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準備好身份證明、起訴狀、離婚證據等到被告的經常住所地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受理后,開庭審理、調解或者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