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費的標準(營養費的標準及依據是什么)
營養費賠償標準2023
法律主觀:
營養費的賠償標準為一天20-50元,具體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的標準是什么
一、營養費的標準是什么
1、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二、保險怎么賠償營養費,陪護費,誤工費
1、營養費按照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和醫院出具的意見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誤工時間和誤工減少的收入具體確定;
3、陪護費按照陪護人員誤工減少的收入或當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營養費賠償標準2023
營養費一般一天是二十元到四十元是比較常見的。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一、營養費賠償標準多少錢一天
一般來說,受害人可以請求營養費的賠償: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營養費一般一天20-4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二、護理費賠償標準多少錢一天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八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營養費標準
法律主觀:
營養費的標準及依據如下:
1、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2、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民事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民事糾紛營養費賠償標準:
1、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2、營養費,它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營養費賠償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實際需要補充營養的情況酌定。當事人在身體受到傷害后需要通過營養品等特殊補品輔助治療的情況下,可以向責任方提出營養費賠償要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對象:
1、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駕駛員在執行機動車所有人交付的交通運輸任務時,因違章行駛引發事故,那么駕駛員一般只承擔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應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賠償,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駕駛員違章駕駛而造成的,由于違章行為的違法性以及駕駛員的主觀過錯,所以規定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機動車轉賣后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受害人在受到損害時是有權利向責任方要營養費的,責任方也不應拒絕,給予營養費也是對受害方賠償的一種方式,受害人有權利要,責任方有義務給,嚴重的人身損害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如需營養費,則需醫療機構出具相應鑒定書。具體情況不同需賠償不同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十二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是多少
交通事故營養費賠償標準為一般一天20-40元。在我國交通事故賠償營養費的分為兩種情況:
一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二是不是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的。
一、營養費認定標準:
1、營養費的認定需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來確定:傷情明顯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樣平常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必要額外增長營養,必要增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必要為前提的,假如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必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3、營養費的計算公式: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花費的數額。
此外,營養費的賠償標準,也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40%-60%的比例計算。
二、交通事故賠償中的營養費:
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尋常飲食的攝人尚不能知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必要以尋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增補而付出的費用。
下面是一些常見的必要增長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樣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體系功能停滯者,如胃腸部分或悉數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數切除;
4、其他緣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滯者;
5、不能正常進食,必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暈厥;
6、較大面積燒傷者。
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1、對事故后果負直接責任的駕駛員,駕駛員本身就是車主,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2、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3、機動車轉賣后未過戶,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或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否則,視為無效,如果機動車已經轉賣但是尚未辦理過戶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傷害的自然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對其遭受的損害進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補助費、營養費,造成傷殘的,還可以要求賠償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等,但是要注意,索賠時要準備好相應的索賠材料,如醫療機構的鑒定意見等。
我們在發生交通事故并且已經協商解決完成訴訟的情況下,交通事故的賠償涉及到很多的項目條款,我們應當按照法律所規定的項目條款進行賠償,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解決。
四、營養費的范圍:
1、在人身損害賠償項目中,對營養費的認定最富有彈性,法官沒有具體標準可參照,又不能從醫學角度進行闡明。在目前審判實踐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療,法官就支持營養費,不住院治療就基本上不考慮營養費。
2、營養費認定的根據是受害人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于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
4、對于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在判斷真實性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營養意見出具的醫療機構是哪個等級。一般情況下,二級甲等以上綜合性醫院及??漆t院出具的,可信度較高,因為這些醫院醫療技術水平高、比較注重信譽及形象。
(2)營養意見出具的載體是什么。最佳載體是醫院的傷、病情鑒定表。一般情況下,醫院對病情鑒定表表管理較嚴,有相對嚴格的程序和條件規定,需具備較高資歷和職稱的醫務人員(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醫師)才有資格出具。其他載體如出院醫囑、病情證明書、門診病歷,一般醫務人員均可出具,醫療機構對之監督很少,可信度低。
(3)醫療機構是否對其出具的意見進行了確認。不僅要加蓋醫院公章,醫療機構還要在意見上對醫務人員的職稱和鑒定內容進行確認,以增強意見的真實性,減少了人為因素干擾。傷、病情鑒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內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5、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具體情況,結合病歷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如果還不能確定,可以對該項進行司法鑒定。
6、雙方當事人可以對醫院出具的意見提出自己的質證意見。如果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異議,且符合受害人的傷情及傷殘的需要,法院會予以認定。對醫療機構的營養證明意見,當事人有異議的,由法官審查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應由主張營養費的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當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請鑒定,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對營養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五、事故科處理交通事故流程:
1、報警、受理和處警;
2、現場處置;
3、現場調查(偵查)、取證;
4、立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現場勘查,屬于交通事故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時起24小時內辦理立案手續,填寫《交通事故立案登記表》,經批準予以立案。
5、交通事故認定與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6、處罰裁決;對交通事故違法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拘留。
7、損害賠償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時的原則,并采取公開方式進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
8、制作案卷文書。交通事故案卷,是指將處理交通事故案件過程中所形成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按規定程序分類整理,裝訂成冊的書面材料總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標準
營養費標準:
1、營養費的賠償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計算;
2、營養費賠償金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酌情計算。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傷者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或請法醫作出鑒定確定。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什么情況下要支付營養費
1、受害人年幼、年邁或因嚴重傷害或者損傷部位特殊而影響進食;
2、因手術或危重病住院后處于恢復期;
3、非手術或非危重病恢復期,但治療醫院建議應增加特別營養。營養費是受害人通過平常飲食的攝入尚不能滿足受損害身體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是一種輔助治療。
營養費怎么計算
合理營養是促進康復的物質基礎。受害人的營養狀況,直接關系到手術的成敗和疾病的治療,尤其是危重病人,往往不能依靠普通進食來解決營養問題。適當的營養支持能顯著地改善受害人的營養狀況,有效地配合臨床,縮短住院時間,促進盡快康復。因此,營養費的支出對于受害人的治療和康復有著不同程度的需要。更多內容請跟著我看下去。
營養費怎么計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營養費的計算的前提條件是:在醫院的出院診斷證明書上有“出院后需加強營養”的說明;計算方式一般是按照不超過醫療費的20%計算。
關于交通事故營養費問題,確實比較難統一個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僅有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營養費是為了恢復健康而必須的費用,它應包括購買補品費,住院期間適當的湯水費等。在當今日常生活中,人們注重生活品質,廣泛重視營養的補充的前提下,傷者的營養費對應的營養品顯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須的營養品,因此對于需要支付營養費的營養品應當的范圍與等級,應由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
2、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傷情顯著輕微,不需住院治療的,一般不賠償營養費。受害程度達輕傷以上者,賠償營養費,賠償期限從受害之日起到傷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見的需要增加營養的情況:
(1)外傷或手術時出血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體弱受傷較重者;
(3)、消化系統功能障礙者,如胃腸部分或全切除、肝臟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礙者;
(5)不能正常進食,需要鼻飼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較大面積燒傷者。
3、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醫療機構的意見作為參考是《解釋》規定的前提條件,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認為受害人確有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需要,并對需要的營養品的等級做出評估,在此基礎上確定具體的營養費。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在一些人身損害的場合,對于是否需要營養品進行輔助治療,不是普通人所能決定的,必須借助于專業人員的意見確定,因此,應當在營養費的賠償數額確定上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
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采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于受到醫患關系、人際關系、社會關系、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