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主體)
公司起訴法定代表人誰參加訴訟
法律主觀:
法定代表人 起訴公司,法院應當為公司指定與該訴訟不存在明顯利害關系的其他股東作為公司的 訴訟代表人 參與訴訟。公司章程對公司訴訟代表權的人選確定有約定的,按照章程約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定代表人)經企業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五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免職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組織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如何推選訴訟代表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何進行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法律分析: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法是: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九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
法定代表人死亡誰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尚未產生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為公司股東,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東的,該股東即系當然的公司訴訟代表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沖突不能擔任公司訴訟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
一、法定代表人死亡公司訴訟代表人應如何確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新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尚未產生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為公司股東,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東的,該股東即系當然的公司訴訟代表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利益沖突不能擔任公司訴訟代表人的情形相近似。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穩定訴訟進程,可參照《關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董事與公司之間引發訴訟應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問題的解答》所規定的步驟,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為公司股東,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東的,該股東即系當然的公司訴訟代表人。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之前,其所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為的訴訟行為系職務行為,其法律效力并不受法定代表人死亡的影響,因此法定代表人生前所作出的訴訟行為在其死亡之后仍然有效。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訴訟委托代理手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公司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委托人為公司,而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法定代表人在委托書上簽章,也只是代表公司行使委托權,其本人并不是委托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死亡對委托合同的效力不產生影響,公司無須重新辦理訴訟委托代理手續,但是,公司應當另行提供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的舉證期限是否給予延長?
對于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司,考慮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公司需要通過一定的程序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訴訟代表人也需要一段時間了解案情,因此,法庭可依當事人申請對該公司的舉證期限給予適當延長。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法律文書應如何表述?
法律文書首部內容應當客觀反映訴訟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民事行為能力自然終止,即使該法定代表人已參與了一部分訴訟,也不應再出現在法律文書的首部。因此,在尚未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下,應當寫明公司訴訟代表人的情況,表述為:“訴訟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股東(或董事、監事等)。”在案件審理經過一節中,可將法定代表人死亡情況以及訴訟代表人的產生過程進行簡要的陳述。
六、原、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時,如何確定公司的訴訟代表人?
原、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時,如果其以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參加訴訟,將會形成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表權歸于一人的情況;如果要求該法定代表人選擇退出一方,由于該法定代表人與原、被告公司均存在厲害關系,其作出的選擇有可能損害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法院應當要求原、被告公司作出決定是否由該法定代表人行使訴訟代表權,程序上可參照《關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東、董事與公司之間引發訴訟應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問題的解答》所規定的步驟。此外,如果公司系兩人公司的,則應當直接由公司的另一名股東作為訴訟代表人。
綜上所述,因為一個公司通常都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出現法律問題上庭的時候就由其來當做代表,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因為客觀原因去世后而沒有新的代表人的話,也必須選出一個合適的代表,如果沒有選出來的話就可以由其他的股東來暫時擔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三條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有規定嗎
1、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默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果股東會決議變更了法定代表人,這時應以股東會決議為準。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2、法律依據:
3、《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4、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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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方法是: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一、如何進行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確定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
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訴訟代表不出庭的后果: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
1、單位犯罪的刑罰根據
我國刑法從刑法總則和分則兩個方面規定了單位犯罪的處罰根據:一是刑法第二章第四節中的第31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二是在分則的十大類犯罪中有九類犯罪規定了具體的單位犯罪罪名的刑罰種類和量刑幅度。刑法總則和分則共同形成了單位犯罪的刑罰體系和依據。
2、單位犯罪的刑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說明我國刑罰在處罰單位犯罪時,原則上采取“雙罰制”,同時也不排除法律特殊規定的“單罰制”。
所謂雙罰制又稱兩罰制,是指對于單位犯罪的,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在我國刑法中對絕大多數的單位犯罪實行的是雙罰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司訴訟代表人要怎么確定
對于 訴訟 程序進行中如何確定公司訴訟代表人的問題: 一、 公司章程 選出的法定代表人。 二、法定代表人與持法人公章的人。一般情況下,工商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具推定效力,即在無相反 證據 證明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情況下,默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但如持公章的人能提供公司明確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權證據,即可推翻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意志參與訴訟,此時,可認定持章人為訴訟代表人。 分公司 可以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但是我國為了方便其訴訟,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賦予其訴訟權利能力。因此,分公司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的。 《 公司法 》第十四條,公司可以 設立分公司 。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 營業執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的確定
法律主觀:
被告單位的 訴訟代表人 不出庭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 無正當理由 拒不出庭的,可以拘傳其到庭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 (二)訴訟代表人系被告單位的其他人員的,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訴訟代表人出庭。綜上所述,被告單位沒有訴訟代表人愿意參與訴訟的,應當由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選擇合適的代表人參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訴訟案件中訴訟代表人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一方雖然人數眾多,但是在起訴時人數可以確定的:
此時,先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選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訴訟情況下由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普通共同訴訟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并且在起訴時人數不能確定的:
此時,先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選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