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重新鑒定如何處理(刑事訴訟法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
刑事再審審查期間提出重新鑒定如何處理
刑事再審審查期間提出重新鑒可以重新鑒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事再審審查期間提出重新鑒定如何處理
刑事再審審查期間提出重新鑒可以重新鑒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刑事案件中重新鑒定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規定是: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規定
在偵查階段和審判階段,當事人均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在通常情況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尤其是在涉及到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司法鑒定不能夠保證其結果的權威性,就無法保障司法審判的公正。不過,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認為鑒定結果不符合相關規定有異議的話,也是可以要求重新鑒定的。為了保障再次鑒定的鑒定效力,鑒定規則規定接受重新鑒定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應當委托原鑒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鑒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鑒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鑒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對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別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的鑒定事項,根據司法機關的委托或者經其同意,司法鑒定主管部門或者司法鑒定行業組織可以組織多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重新鑒定的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一、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補充鑒定:
(一)鑒定內容有明顯遺漏的;
(二)發現新的有鑒定意義的證物的;
(三)對鑒定證物有新的鑒定要求的;
(四)鑒定意見不完整,委托事項無法確定的;
(五)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補充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二)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的;
(三)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的;
(四)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五)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經審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不準予重新鑒定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于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鑒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
刑事案件申請重新鑒定的法定條件有:1、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2、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質和條件;3、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或者違反回避規定;4、鑒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6、其他情形。
一、刑事案件三個階段有: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二、申請重新鑒定如何處理:
1、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2、對人身傷害程序上的法醫學鑒定。被告人、被害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在醫學鑒定的基礎上,委托有鑒定資格的醫院作傷情程序的法醫鑒定。
3、對同一專門性問題數次鑒定結論有異議,再三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對數次鑒定結論進行內容、程序、方法、人員全面細致審查,對確系存在鑒定結論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的申請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反之,不予重新鑒定;
4、當事人申請到外地(出省范圍)重新進行司法鑒定的。可以選擇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
5、對同一個人身傷害案件幾個司法機關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一致。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重新鑒定,不能請其他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一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