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男女雙方離婚時經濟幫助的問題
離婚時的經濟補償請求權與經濟幫助請求權如何行使
1、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人的主體資格。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一方,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無過錯一方向有過錯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賠償請求。對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論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無過錯方,不享有該項請求權,因為這種無過錯方不是適格的主體。2、離婚經濟補償被請求權的主體資格。離婚經濟損害賠償請求只能向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對有的當事人在請求時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3、請求權的行使必須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此導致離婚為前提。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且因此導致離婚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幫助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的離婚經濟補償是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一方因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法律客觀:
《婚姻法》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雙方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他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這樣,既可解決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們在離婚問題上可能發生的經濟顧慮,有利于離婚自由的實現。離婚時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不同于離婚時的過錯賠償,不以給付方是否有過失為條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發生的效力,用以保護弱者配偶一方離婚后的實際生活。
離婚經濟幫助金數額規定
法律主觀:
如果協助一方的年齡較輕且有勞動能力,只是存在暫時性困難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經濟幫助辦法,受助方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往往要做較長時間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助方再婚的,幫助方可停止給付。關于經濟幫助的數額、期限、給付的方式等方面的協議可以在調解過程中進行,當事人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的需要和另一方能力的裁決。由于大多數經濟幫助只是解決受理人暫時經濟困難。因此,數額不高,經濟幫助數額在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在兩萬元以下。
法律客觀:
離婚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一方所付出的勞務價值相當,具體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依據實際情況判決,法院判決時,應根據婚姻當事人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和協助勞動的強度和持續時間、受益方的受益情況和雙方離婚時的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判。適用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之間采用約定的夫妻財產分別制。約定的夫妻財產分別制是指夫妻之間達成的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還是各自所有,基于所有權產生的各項權利義務均有所有權人承擔。實際上,夫妻之間約定財產分別制是對《婚姻法》上夫妻財產共同所有的例外,即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我國以婚后所得共同所有為法定財產制,當婚姻解除時一般依照共同共有的原理,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則進行分割,而夫妻之間采用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別制,婚后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離婚時一方經濟困難,怎么辦?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于各種原因,在我國,男女之間的經濟收入仍有一定的差距。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往往是女方。因此,規定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有利于消除婦女在離婚問題上的顧慮,有利于保障離婚自由,同時也有利于防止離婚后造成不良社會后果。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與夫妻關系系存續期間的撫養義務是不同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其互相撫養的義務是無條件的。但是夫妻離婚后,其人身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隨離婚而消失。一方對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是有條件的。
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一方生活困難是指離婚時已經存在的生活困難,不是指離婚后任何時候發生困難,都可以請求幫助。同時另一方有負擔能力,幫助僅限于力所能及的程度。
經濟幫助的具體辦法是:
(1)離婚時,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2)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失去勞動能力而又無生活來源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給予適當的安排,可給予長期的經濟幫助。
(3)在執行幫助期間,受幫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應由其配偶撫養,幫助一方可終止給付。
(4)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對于要求繼續給予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5)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
另外,不能將一方對另一方的經濟幫助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予以混肴。經濟幫助是一方對另一方有條件的幫助,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擁有的權利。如果一方所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其生活,另一方則不予經濟幫助。但是不能用經濟幫助代替共同財產的分割,以防止損害接受經濟幫助的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擁有的合法權益。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嗎
問題:我與丈夫吳鐵錫結婚3年后,雙方協議離婚,吳鐵錫以身有殘疾,我在一合資廠工作每月有900多元收入為由,要求我每月給予他300元的幫助。請問題: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能否要求另一方給予適當的幫助?
如你所述情況屬實,吳鐵錫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離婚時的經濟幫助不是扶養義務的延續,而是由原來的婚姻關系派生出來的一種道義上的責任。它的成立是有條件的,其條件是:①被幫助的一方生活上確有困難;②經濟幫助僅限于離婚時;③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吳鐵錫與你離婚時身體有殘疾,生活困難,你每月有900多元的工資收入,給予他一定的經濟幫助是完全有能力的,也是你應負的道義上的義務。至于數量問題,你倆可以協商處理,必要時由人民法院判定。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
什么情況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經濟幫助?
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
1.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生活困難:
(1)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離婚后沒有住處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0條
關于離婚時的幫助義務
一、離婚時一方的扶助義務是否有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這一規定,男女之間雖因離婚而終止了夫妻間權利義務關系,但離婚時一方如有生活困難的情形,另一方仍有予以幫助的責任。但是,這種離婚時對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并不是夫妻間扶養關系的延伸,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已經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這種離婚后的經濟幫助,是由于原來的婚姻關系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二、限制條件
第一,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第二,經濟幫助應限于在離婚時提起。
對離婚時經濟并不困難,離婚以后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于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第三,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為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
第四,這種經濟幫助僅限于一定的期限。
國為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另外,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幫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錢,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其實關于離婚時的扶助義務,在我國婚姻法第42條當中也有著明確的規定,這種扶助義務主要體現在離婚的時候,法院會適當的針對有困難的一方給予夫妻財產分割上的幫助。在司法實踐的過程當中,如果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話,其實雙方的扶助義務也就正式解散了。
離婚后遇到困難,前夫給予的經濟幫助可以接受嗎?
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如果沒有孩子的,很少還會有聯系。如果雙方有孩子,在離婚之后仍然會見面。關于離婚后遇到困難,前夫給予的經濟幫助可以接受嗎? 我認為可以接受,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本案中離婚后遇到困難,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其次,如果在離婚之后前夫主動要在經濟上幫助前妻,前妻出于以往夫妻的情分是可以接受的。當然,這要建立在前夫愿意幫助的前提之下。最后,既然離婚了就不要和前任有過多的聯系,大家都需要有新的生活,即使遇到一定的困難,也不一定要找前妻。
一:離婚后遇到困難,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前夫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幫助。本案中離婚后遇到困難,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
二:前夫愿意幫助遇到困難的前妻當然是最好的。
如果在離婚之后前夫主動要在經濟上幫助前妻,前妻出于以往夫妻的情分是可以接受的。當然,這要建立在前夫愿意幫助的前提之下。
三:離婚后彼此最好不要再去打擾,人總是要往前看的。
既然離婚了就不要和前任有過多的聯系,大家都需要有新的生活,即使遇到一定的困難,也不一定要找前妻。離婚后雙方沒有法律上的關系了,所以前夫可以不給予幫助。
關于離婚后遇到困難,前夫給予的經濟幫助可以接受嗎?大家還有什么想要補充的,歡迎在評論區下方進行留言。
夫妻一方經濟困難離婚時怎樣解決
夫妻離婚時,可以以給付金錢的方式給予經濟困難一方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