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地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集體主義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屬地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分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1、屬地原則: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管轄權的連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則。2、屬人原則: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管轄的連接因素而行使管轄權的原則。3、保護原則: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中國國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適用保護管轄權。4、普遍原則:外國人在國外實施的危害和國共同利益的國際犯罪(如販毒、洗錢)適用普遍管轄權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第八條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九條 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屬地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屬地原則》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1、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領水、領空。
2、 同時,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駐外使領館。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屬地原則的屬地原則主要內容
屬地原則包括以下兩項主要內容:
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空間區域,具體包括:領陸,即國境線以內的陸地及其地下層,這是國家領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領水,即國家領陸以內和與陸地鄰接的一定寬度的水域,包括內水、領海及其地下層。內水包括內河、內湖、內海以及同外國之間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線或主航道中心線為界。領海即與海岸或內水相領接的一定范圍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據我國政府1958年9月4日發表的聲明,我國的領海寬度為海里。領空,即領陸、領水的上空。
同時,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于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我國的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我國刑法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里所說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軍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處于停泊狀態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內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國領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這些船舶或飛機,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須在我國登記注冊,懸掛我國國旗、國徽或軍徽等標志。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我國承認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這些地方亦視同為我國領域,在其內發生的任何犯罪都適用我國刑法。除此之外,根據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在時間或地點方面存在跨越國界等情況,我國刑法又進一步明確了屬地管轄的具體標準。我國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里包括三種情況: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這是通常的情況;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于國外。例如在我國境內郵寄裝有炸藥的包裹,在境外發生爆炸;犯罪行為在國外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我國境內。例如在我國境外開槍,打死境內居民。根據刑法的規定,上述三種情況均適用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