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核死刑怎么處理(最高院復核死刑后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時,都要做什么
法律主觀:
為確保死刑案件審判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的裁定、判決,或者作出不予核準的裁定。第二條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第六條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第七條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提審或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九條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通過開庭審理查清事實、核實證據的,或者必須通過開庭審理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第十條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第十一條依照本規定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核準或者不予核準死刑的,裁判文書應當引用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條文,并說明理由。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 死刑復核程序 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或者核準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件,必須提審被告人。復核死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二)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六)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最高法復核死刑流程
最高法復核死刑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一審判決:在刑事案件中,一旦被告人被一級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訴;
2、上訴審理:被告人提起上訴后,二級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理。二級法院可以對一審判決進行復核并作出自己的判決;
3、再審程序:如果被告人對二審判決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將對案件進行審理,可以對二審判決進行復核,并作出最終判決;
4、復核程序: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時,通常會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合議庭由多名法官組成,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包括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
5、復核結果:最高法院在復核結束后,將作出最終判決。判決可能維持原判、改判或撤銷原判,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1、審判和判決: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經過審判后被判處死刑。這通常經過一系列法庭審理程序,包括聽證會、辯論、證據調查等;
2、判決生效:判決生效是指判決經過上訴期限,沒有被上訴或上訴被駁回,判決成為終審判決;
3、執行令:一旦判決生效,法院將頒發執行令,授權執行死刑;
4、指定執行時間和地點:執行機關將根據執行令安排具體的執行時間和地點;
5、通知家屬和律師:執行機關會通知被告人的家屬和律師,告知執行時間和地點;
6、準備和安全檢查:執行機關將對執行場所進行準備和安全檢查,確保執行過程的安全和順利進行;
7、執行:在指定的執行時間和地點,執行人員將執行死刑判決。具體的執行方法根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可能包括注射死刑、槍決、絞刑等;
8、相關報告和記錄:執行后,執行機關將填寫相關報告和記錄,包括執行過程的細節和相關證人的證言。
綜上所述,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分為兩類,一是死刑立即執行案件,二是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案件。死刑立即執行案件,10日內自動逐級上報,報至最高院,由最高院3名審判員組成復核庭核準,核準時必須詢問被告人,核準采用全面審查原則。若最高院直接核準死刑,則由最高院院長簽發死刑令,交付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緩刑兩年執行案件,核準法院為高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其他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流程并無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量刑建議的處理】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后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最高院死刑復核改判情況
最高院死刑復核改判情況如下:
1、“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即定錯罪名的應當改判;就算定罪名準確了,但是量刑畸輕或者畸重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死刑復核的流程為: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死刑復核的特點有:
1、死刑復核程序審理的對象具有單一性和特定性;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經的程序;
3、引起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案件的核準權,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行使。
綜上所述,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其實我國有一套嚴格的復核程序,而最終卻不一定就會執行死刑,還有可能出現改判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中的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那么在查清楚了事實之后也是可以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訴法死刑復核有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于死刑復核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有:
1、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
2、法院經過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
一、二審判決到死刑復核需要多長時間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緩需要核準嗎
死緩需要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一般需要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三、死緩復核要多長時間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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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簡述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復核后的處理。
【答案】:(1) 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準,并由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原判判處被告人死刑并無不當,但具體認定的某一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不完全準確、規范的,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5) 數罪并罰案件,一人有兩罪以上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6) 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后,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對全案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的流程為: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程序名詞解釋
法律主觀:
死刑復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別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死刑復核程序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復核的合議庭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復核的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法律客觀:
死刑復核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所遵循的一種特殊審判程序?!缎淌略V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至二百零二條對死刑復核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已將這些規定具體化,為死刑復核工作提供了較周密的準則。死刑復核程序司法解釋:一、復核死刑案件處理方式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了復核死刑案件的3種處理方式,即核準、發回重審和改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此修改為核準和不核準,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改判。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對于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的如何處理,《規定》沒有明確?!兑幎ā返诙l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范,可以在糾正后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確、規范”是否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很顯然,錯誤重于“不完全準確、規范”,那么,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核準、改判還是不核準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改判不符合《規定》列舉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適用法律錯誤只影響定罪,不影響量刑,則以比照《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糾正后核準為宜,如果適用法律錯誤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或者既影響定罪又影響量刑,則無法糾正,應當不予核準。二、發回重審的具體應用(一)發回重審的范圍。《規定》的規制對象是死刑復核案件,雖然復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死刑復核程序不是獨立的審級,所以,不予核準、裁定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發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審的也是死刑部分。對于原審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數罪并罰案件中的非死刑處罰部分的裁判,盡管在重審中可能重新處理,但屬于重審中自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則不屬于《規定》適用的范圍,對死刑部分復核不影響其生效。最高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二)發回重審的審級?!兑幎ā返诎藯l第一款表述發回重審的審級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事由可以歸納為3類:一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是量刑不當;三是違反法定訴訟程序。那么,3種情況下分別應當發回哪一審級法院審理?筆者認為,可以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第27項——“復核死刑發回重審用刑事裁定書的說明”作為參照。在樣式說明中,把裁定結果分為兩種情況表述: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判決的,表述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中院重新審判。第二,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以及訴訟程序上均無錯誤,但二審裁定或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確裁判的,表述為撤銷高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重新審判。從樣式說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因事實、證據或程序問題發回時,原則上哪一審存在問題發回哪一審。筆者認為,因量刑不當發回重審,前提是案件事實認定正確,訴訟程序合法,也就是說,一審、二審只存在量刑不當的問題,此種案件似無發回一審的必要,一般發回二審直接改變量刑即可。(三)發回重審的審理。關于開庭,發回一審重審的,一審應當開庭審理;發回二審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當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調查事實、證據的,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則應當開庭審理。要注意,原審被告人上訴引起二審的案件,發回后重審時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主要是指數罪中非死刑處罰部分,即使經過重審仍然判處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罰。三、高院復核案發回重審(一)復核案件如何適用《規定》的問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特別規定了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復核程序審理的案件被發回后的審理程序,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于不予核準死刑的復核案件應當適用該款規定審理。該款規定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在發回事由上應當一致,但審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復核案件發回后有兩種審理方式,一是提審,二是發回一審重新審判。(二)對提審含義的理解:有的同志認為提審是按一審程序審理。其實在三大訴訟法有關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中,提審的含義均非常明確,即提級審理,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條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的程序也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審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故《規定》的依據實際來自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關于提審的含義是一致的,只不過,我們一直缺少提審的實踐而已。(三)提審程序應注意的問題。一是使用什么性質的案號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使用“復”字號制作提審裁定書,提級審理。然后重立二審案號,使用“終”字號審理。二是提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問題。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因為復核時不是二審程序,沒有開庭。《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也使用了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字眼,不同于發回“第二審法院”,所以,對復核案件的重新審理不能適用第九條規定的審理方式。以上內容就是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司法解釋,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死刑復核案件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對死刑案件復核后,按照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核準死刑。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時,則裁定核準死刑并由院長簽署執行死刑的命令;
(2)發回重新審判。經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則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改判或發回原一審或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經審核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則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提審后直接改判。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后,仍然判處死刑的,還應當按死刑復核程序報請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