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自首情節的認定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怎么認定
法律主觀:
危險駕駛罪的自首,認定如下:
1、因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在交警例行詢問的過程中如實交代危險駕駛的情形。
2、交警設崗排查過程中查獲,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的情形。
法律客觀:
《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如何認定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案件中的自首?
最高院《刑事審判參考》第899號危險駕駛案指出:由于醉駕案件一般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例行檢查時案發,或者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因當事人、群眾報警而案發,故被告人主動、直接到司法機關投案自首的情形極少。對于公安機關例行檢查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人員詢問、呼氣酒精檢查之前主動交代醉酒駕駛的,也不構成自首。
因為在此種情形下,雖然犯罪嫌疑人交代具有一定的主動性,但其歸案具有被動性,即使其不主動交代,公安人員通過檢查也能發現其醉駕的犯罪事實,故應當認定為坦白。
對于報警后案發的,具體區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發生交通事故后,犯罪嫌疑人主動報警,這屬于典型的自動投案。另一種情況是他人報警。對于他人報警的,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仍自愿留在現場等候警方處理,即“能逃而不逃”,且無拒捕行為的,才能視為自動投案。如果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他人已經報警而留在現場,或者在得知他人報警后欲逃離現場,但因對方當事人控制或者群眾圍堵而被動留在現場的,則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得知他人報警后逃離現場,事后迫于壓力又主動到公安機關交代犯罪事實的,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對于醉駕型危險駕駛案件,基本構成要件事實包括:在駕車之前是否飲酒;是否駕車上路行駛;駕駛何種車型。其中,是否飲酒是最基本的構成事實,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在見到公安人員后主動交代飲酒事實,還是在公安人員根據其精神狀態懷疑其飲酒并對其進行訊問時承認飲酒事實,均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果犯罪嫌疑人雖然承認飲酒的事實,但不配合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測試或者血樣收集的,不能成立“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待血液中酒精含量極低或者檢不出酒精含量后才投案,并否認醉酒駕駛,只承認自己是肇事者,亦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情節的認定?
自首情節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訴前,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節可以在量刑階段對被告人形成減輕處罰的情節,具體的認定需要參考具體案件和法律規定。
在我國刑法體系中,自首情節屬于從輕處罰情節之一,可以對被告人在量刑時產生影響。自首情節認定的關鍵是主觀動機和客觀情況,即是否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賠償或挽回損失等。在實際應用中,自首情節的認定不僅取決于被告人的行為,也需要考慮案件的性質、犯罪手段和后果等方面的影響。同時,自首情節的效果和范圍也需根據不同罪行、不同情況而有所調整。例如,在惡性犯罪案件中,自首情節的效果可能較低;在涉及多人參與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作為首犯主動投案自首,對其量刑可能產生較大影響。需要指出的是,自首情節并不是法定必須從輕處罰情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和裁量。
自首情節和坦白從寬有何區別?自首是指被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坦白從寬則是指主動認罪、檢舉揭發其它犯罪事實或幫助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自首情節和坦白從寬情節都是從輕處罰情節,但前者主要針對自身的犯罪事實,后者則包括了認罪和舉報等多個方面,具體效果還需根據情況作出綜合判斷。
自首情節作為從輕處罰情節之一,可以對被告人在量刑時產生影響。其具體認定需要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動機和供述情況等多方面的因素,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需要注意的是,自首情節并不是法定必須從輕處罰情節,其具體效果還需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綜合裁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是怎樣的,如何認定為自首
法律分析:危險駕駛罪的自首:發生交通事故后,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的認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危險駕駛罪的刑法規定
危險駕駛罪的刑法規定是什么?對此危險駕駛罪的刑法規定體現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等法條中。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以下由我為大家具體解答這個問題,并帶您了解其他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的學習和實際應用有所幫助。一、危險駕駛罪的刑法規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修正案九危險駕駛的修改和規定于201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危險駕駛罪的主要表現是什么?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限制了追逐競駛的處罰范圍。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二)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
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是怎樣的,如何認定為自首
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規定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行為能力和具備刑事責任的人;
4、客體是公共安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的自首是如何的怎么認定為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就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
3、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實踐中主要是機動車駕駛員;
4、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是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2、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特別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