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關看守所多久(詐騙案多久就過了時效期了)
詐騙罪在看守所待多久
法律分析:在看守所關押多久,取決于案件辦理進度:案件辦理進度越快,看守所關押時間越短。但一般情況下,普通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判決和判決生效,大致需要六個月到一年時間。刑事案件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為公安階段、檢察院階段、法院階段。刑事案件,一般需要6個月左右才能做出一審判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各階段辦理羈押期限:1、拘留期限為14天,最長不超過37天,拘留期限屆滿后報檢察院批捕。2、批捕后公安機關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3、偵查接受移送檢察院,檢察院有一個半月的審查起訴期限;4、審查起訴結束后,移送法院開庭審理,一審一般在兩個月做出判決。這是最標準最普通的程序,6個月左右。如果案情復雜,還有可能延長,一年以上的期限才出判決書都是有可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詐騙罪在看守所待多久
詐騙罪在看守所待的時間如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詐騙罪批準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詐騙罪進看守所最快多久出來?
詐騙罪是一個嚴重的刑事犯罪,其刑期長短取決于犯罪的情節、影響和被告人的表現等因素。如果被判處有罰金的,可以先繳納罰金,然后可能可以提前獲得假釋或減刑。但是進出看守所的時間無法具體規定或保證,因為判決和刑期的長短都需要法院依法判定,并且具體的減刑和假釋條件也需要看守所和法院依法審查和批準??偟膩碚f,即便是輕罪的犯人也需要至少服刑幾個月時間,而重罪的犯人可能需要數年甚至十年以上的時間才能被釋放。
詐騙案關看守所多久
法律主觀:
若詐騙尚未構成犯罪的,會受到行政處罰,詐騙案關看守所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若構成犯罪的,刑事拘留的時間一般為14天,不超過37天,則詐騙案關看守所一般為14天,不超過37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
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詐騙罪被關押看守所多久才判
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過14天,特殊情況拘留延長至30天,審查批捕不超過7天,最長37天。
也就是在37天內必須做出一個變更或者是解除強制措施的一個決定。
如果被批捕了,批捕之后偵查期一般是兩個月的時間,隨后案件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這個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
涉嫌詐騙案在看守所羈押的,從羈押到審判之間的時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案件辦理進度越快,看守所關押時間越短。但一般情況下,普通的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判決和判決生效,大致需要六個月到一年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