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企業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



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企業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
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企業辭退員工提前多久通知)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可以以書面的形式、也可以口頭的形式,但是需要留有證據錄音避免出現后續的糾紛。單位開除員工需要有理由,如果無過錯的情況下開除員工的,需要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開除員工需提前多久通知?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需提前三十天。辭退員工的,用人單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給公司帶來直接實際損失的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辦理辭退手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的員工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是什么?
(1)制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勞動合同是可以進行解除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辦理,如果用人單位在違法的情況下而去解除合同的話,那么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從而也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很好的保障。如果有必要的可以向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
辭退需要提前30天告知。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并且用人單位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通知勞動者。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這種情況一般是勞動者無過錯,但是卻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那么員工想要辭職的話,應該怎么辦呢?
員工辭職的方式如下: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離職手續即可;
2、處于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到時間就可以離職;
3、過了試用期之后,那么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三十天只內做好交接,到時候就可以走人了。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離職通知千萬不要寫成離職申請之類需要領導批準的文書,需要批準的文件,領導可以給予不批準,這樣就不能按時離職了。
4、如果公司存在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那么給領導說明被迫離職的情況之后,就可以離職了,不需要等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下,想要辭退員工的,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則就需要只要一個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同樣的,如果員工想要離職的話,那么也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手續去辦理,否則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是需要進行賠償的,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進行通知的,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員工拒簽辭退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遞交、或者以掛號信發出一級以登報公告的形式發出,被辭退員工收到通知即生效。員工存在嚴重過失被辭退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辦理辭退手續。
那么辭退員工需要簽協議嗎?
辭退員工是需要簽協議的,簽了協議之后才可以避免之后產生糾紛。當然了辭退員工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也可以辭退,但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對于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都是需要履行各自的職責的,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合同的就需要賠償。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是需要簽協議的,如果不簽協議的話,容易產生糾紛,當然了,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話,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是就屬于違法辭退了,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對勞動者賠償,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法律主觀:
辭退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辭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并給公司帶來直接實際損失的員工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辦理辭退手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這種情況一般是勞動者無過錯,但是卻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存在過錯的,則無需提前三十天通知。
辭退員工合法程序:
1、認定員工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用人單位通過合法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以及政策性規定,并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只有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做出來的辭退決定,才可以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案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如果單位沒有注意搜集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因此在員工發生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及時取證。實踐中要求勞動者做出書面的檢討或者解釋、說明和承諾,留檔備查是最有效和便利的方法。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辭退員工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分以下情形賠償:
1、屬于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在解除勞動合同是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
2、屬于無過失性辭退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屬于違法辭退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前提是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員工大概要在三十日之前書面通知員工。如果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又或者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那么用人單位就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又或者是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賠償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試用期內,如果員工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試用期內,如果不能證實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總而言之,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來與員工解約,或者額外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能夠口頭辭退具有該情形的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
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的,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如果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則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辦理。但是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或者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
合同解除中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一般只適用于單方違約的情形,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下則比較復雜,要看哪一方的違約是根本違約,解除權的行使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從自我保護意義來講,并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斷這種違約是不是根本違約,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給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角度來分析,合同解除意味著交易失敗,一方違約就解除合同,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一般來說,合同的目的是與合同的主要義務聯系在一起的,違反主要義務將使合同目的難以達到,而單純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附隨義務,一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喪失,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5、不適當履行與合同解除。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嚴重,一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補辦法予以補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
綜上所述,如果瑕疵本身能夠修理,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理瑕疵。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權利,實際上使他獲得修補瑕疵的機會,從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30天。
公司跟員工解除合同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
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