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嗎(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嗎(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嗎(女方不退還彩禮犯法嗎)
法律分析:女方可以不退還彩禮,但以下三種情形女方應該退還彩禮。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2、已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雖然已經登記結婚但沒有住在一起;3、婚前支付彩禮的行為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要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主觀:
不符合《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一方要求返還彩禮,不予支持。此外,對“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規定,應當有限制性的解釋。這種情況是指一方在婚前舉債,婚后沒有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婚前用家庭財產支付,婚后又沒有固定的經濟來源,不能依靠自己的力量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生活困難”的認定,應以彩禮數額、支付人的收入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為依據。目前,可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確定。,根據《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但是,如果一方同居兩年以上并生育子女或訂婚禮物已用于日常生活,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訂婚禮物的支持,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共同處置才有效的,如果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共同財產贈與給親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百零一條【共有物的處分、重大修繕和性質、用途變更】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女方不領證法院會支持男方要求退彩禮的訴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目前,可根據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合理確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定親彩禮不退還的話,一般情況下不屬于犯法的行為不會被判刑的,但是案件進行起訴以后,法院判決退還彩禮后還是拒不退還彩禮的話,那么就有可能是屬于犯法的行為,屬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雙方定親彩禮不退犯法嗎
雙方在訂婚時支付的彩禮是民事行為,不屬于刑事責任,不犯法,故不會被判刑。
但如果男方向法院起訴后,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的,有可能被判刑。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什么情況下是不用返還彩禮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
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
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雙方定親以后,如果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話,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如果對方拒絕的話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在此之前并不屬于犯法的行為,只是屬于一種民事的行為。
結婚時一方給另一方一定的彩禮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沒有結成婚,要求返還彩禮也是合法的。新的《婚姻法》規定,如果有下面的情形,收取彩禮不退也是屬違法的,甚至可以定罪。一是向男方索要彩禮之后,不結婚甚至消失不見的;女方索要了彩禮,不與男方結婚,也不退還彩禮,故意把責任歸結于男方的原因上,甚至出現逃逸的情況。這就有騙婚的嫌疑,從法律上說也屬于詐騙罪。其二是在脅迫下簽訂“彩禮婚姻契約”,一般是一方被另一方逼迫;兩個當事人雙方在彩禮給完,婚事卻沒談成,出現了不同說法。女方拿出所謂的彩禮契約說男方自愿的,而男方卻說因脅迫被欺騙付的彩禮。如果這樣,根據調查核實,會根據合同法規定,女方這么做屬于違法,并且通過欺詐逼迫手段強迫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男方悔婚女方不退彩禮的合法性具體如下: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孝梁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巧激運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鉛前,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不予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1)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
(2)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包括男方有重大過錯,婚姻關系實際上已經不存在以及經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等。但同時需要注意,女方不得擅自保留彩禮,否則可能會觸犯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協商決定如何處理彩禮。如果女方不退還彩禮,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男方有重大過錯:如婚前隱瞞重要事項、沉溺賭博、酗酒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有權保留彩禮。2.婚姻關系實際上已經不存在:如雙方離婚或者分居兩年以上,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女方有權保留彩禮。3.經雙方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在書面合同中明確表述了彩禮的歸屬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女方有權保留彩禮。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女方不得擅自保留彩禮或者單方面挑選其中的物品保留,這些行為可能會觸犯法律。如果雙方無法就彩禮問題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爭議。
如何確定彩禮是否合理?彩禮應當是男方向女方支付的禮金或物品,應當合理、公正。具體標準因地區、時間、風俗習慣等差異而不同。如果彩禮過高或不合理,可能會引發糾紛,建議申請人在辦理婚姻登記等事項時咨詢相關部門或律師。
女方不退還彩禮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但同時也要注意合法合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建議夫妻雙方在戀愛階段應當充分溝通,理性對待彩禮問題,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紛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六條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規定婚前財產及以后所得財產歸誰所有,并可以規定離婚撫養子女、分割財產等事項。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四、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五、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并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志。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為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為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于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那么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四、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五、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不犯法。但如果女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男方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男方是根據上述第二點或者第三點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話,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關于女方不退彩禮犯法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女方不退彩禮犯法嗎
1、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男方請求女方退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如果男方是根據上述第二種、第三種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當然,既然是彩禮而不是一般的贈與,那男方就要舉證證明其所支付的錢款、物資是按照習俗給付的,這相對來說對男方舉證責任的加重。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女雙方為結婚花費了一些錢財,或者舉辦婚禮花費的費用,可以在彩禮中予以扣除;
3、如果男女雙方的情況符合上述規定,那女方是需要退還相應的彩禮。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男方可以起訴女方要求女方返還。但這也是一種民事責任,而不會是刑事責任,因此,不會涉及到狹義上觸犯刑法的問題;
4、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二、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的處理原則。在司法解釋中作出這樣明確規定顯然是基于我國鄉村普遍存在的彩禮習俗的現狀,是一種務實性的司法妥協;
2、由于司法解釋中引用的“彩禮”是一個非法律概念,在處理彩禮糾紛的司法實踐中首先應正確理解把握彩禮的實質涵義。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 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3、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事主是否締匹配姻關系為主要一定仰仗。給付彩禮后未締匹配姻關系的,準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匹配的,準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地步之外);按照習尚舉行了匹配典禮但沒有領取匹配文憑的,作廢同居時彩禮準則上不予返還。
不犯法。
根據查詢律圖網顯示,一般情況下,女方不退彩禮不犯法,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退還彩禮,其中后兩項需要以離婚為前提。女方彩禮符合法律規定的退還情況的,在男方起訴后,女方有能力退還彩禮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結果,情節嚴重的,是有可能因為犯法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禮之后,不結婚甚至消失不見的,則可能涉嫌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