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需要退還禮金嗎(女方起訴離婚要退還彩禮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是要根據情況斷定的。
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彩禮錢屬于法定財產,離婚時應當如實分割。如果這個彩禮錢來自雙方,那么應當平分。如果新娘家庭支付的彩禮遠高于新郎家庭,且離婚原因是新郎方面的過錯,那么新娘可不退還彩禮錢。如果離婚原因是新娘方面的過錯,那么新娘則要返還彩禮錢。
此外,如果彩禮是新郎方面為了表示自己的誠意而支付的,那么新娘方面在離婚時要退還一半的彩禮給新郎。如果彩禮錢是新娘方面要求支付的,那么在離婚時新娘方應退還所有的彩禮錢給新郎。如果彩禮是雙方家庭共同支付的,那么在離婚時應當按照彩禮錢的比例來進行分割。
離婚的注意事項
1、確定離婚程序:離婚程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
2、劃分財產:離婚時要劃分夫妻財產,需要制定詳細的財產清單,包括房產、車輛、存款等所有財產。
3、子女撫養問題:離婚時需要考慮子女撫養問題,包括監護權、探視權、贍養費等問題。
4、見證人:在進行離婚協議或訴訟過程中,最好找一位見證人,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5、律師的選擇:如果有必要,可以請律師代理離婚案件,幫助處理所有法律事宜,并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婚煙法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要退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三金是否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彩禮:彩禮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記前送給女方的財物,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女方提出要求退還彩禮,男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當地習俗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彩禮;
2、三金:三金是指男方在婚姻登記前向女方支付的聘禮、婚房裝修費用和禮金,屬于婚前財產。如果女方提出要求退還三金,男方應當按照約定或者當地習俗退還部分或者全部三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彩禮、三金已經被用于日常生活和家庭開支,或者已經產生了增值、損失等情況,退還的金額可能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另外,如果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如下:
1、離婚財產的范圍:離婚財產的范圍包括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離婚時尚未分割的共同財產。離婚前已經分割的財產,不再納入離婚財產分割的范圍;
2、離婚財產的分類:離婚財產主要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兩種。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獲得和共同創造的財產,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婚后單獨獲得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個人財產屬于各自所有;
3、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包括公平、合理、實際等原則。公平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堅持平等原則,避免一方過度受損。合理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根據財產的來源、數量、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實際原則是指在分割財產時,要考慮到實際情況,避免給夫妻雙方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4、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離婚財產分割的方式主要包括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兩種。協議分割是指夫妻雙方在達成協議后,按照協議內容進行財產分割。訴訟分割是指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由法院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情況、財產來源等因素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是一項較為復雜的工作,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處理。夫妻雙方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盡量避免沖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1)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
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離婚的話女方禮金需要返還嗎
結婚離婚彩禮是否要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返還的情形。分別是:
1、如果符合法定返還的情形,那么就有權請求配偶退還。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具體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后面兩種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如果不符合法定返還的情形,那么就無權請求配偶退還彩禮。
彩禮返還數額具體標準是多少?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數額一般確定為彩禮總額的10%至50%之間;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3、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4、彩禮返還糾紛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往往令原告承擔舉證不能得風險,從而不能很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一、結婚兩年離婚女方不需要退彩禮錢相關規定如下:
1、一般情況下,結婚兩年后離婚彩禮不退回,因為彩禮在性質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給付彩禮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二、結婚兩年離婚了,財產怎么分配?
1、結婚兩年離婚的財產分配是: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平等均分,在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共同財產;
2、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財產數額,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結婚兩年離婚小孩歸誰?
1、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不是以結婚時間確定的。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除非有法律規定的情況,孩子可以隨父親生活;
2、雙方因為撫養權有爭議,法院一般會依法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決定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法定返還的情形,那么就有權請求配偶退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女方提出離婚,彩禮一般情況下不用退還。
男方主張返還:
但如果男方主張返還的話,在符合法律規定退還情形的情況下,女方需要返還彩禮。在司法實踐中,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也共同生活了,但一方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的,法院也會判決返還一定的彩禮。
注意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應遵循的原則。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國廣大的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其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
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撫養權的問題: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以將來對孩子醫療、教育、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綜合認定;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主要取決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實踐中有效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可以面談。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為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的較多。不撫養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撫養費,而免除將來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額支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婚半年女方要離婚彩禮應該退嗎
結婚半年,然后女方提出離婚,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要退彩禮。男女雙方已經結婚半年了,正常情況下,女方不需要退還彩禮,即使離婚請求是女方提出的,但是男方有正當理由,并且要求女方退還彩禮的,女方應當按照男方的請求,將彩禮退還。男女雙方結婚半年后,女方提出離婚請求的,彩禮是否退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男方有正當理由的,才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一、結婚半年離婚女方退彩禮嗎?
結婚半年離婚女方可能需要退彩禮、也有可能并不需要。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則有可能需要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護給付方的原則。
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
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于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于訂婚與否并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
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后,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于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
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于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盡量返還原物。
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鏈和手鏈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
由于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范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
對于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
根據各地習俗,男女雙方若訂婚,那么男方會向女方支付一定數額的彩禮。彩禮在支付之后,若是雙方已經結婚,且婚后生活在一起,若是后期離婚的時候男方想要回彩禮,但是卻無法證明彩禮支付者因為支付了彩禮才導致生活困難,那么女方可以不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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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不到半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退嗎
結婚不到半年女方提出離婚彩禮是否退,一般因情況而定:
1、如果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如果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5、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6、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禮金返還:
1、當事人可以協商返還,如果給付的禮金未用于舉辦結婚儀式或是共同生活等,當事人需要全部返還禮金;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由法院判決,且法定返還情形包括,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在一起生活或婚前購買禮金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且雙方離婚等。
綜上所述,對于已經結婚但不到半年的夫妻,如果雙方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彩禮可以退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