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請書范本)



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請書范本)
債權人申報債權需要符合什么條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請書范本)
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文件,請求人民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為申請人,被請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為被申請人。 申請支付令 的條件 根據 民事訴訟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布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并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如果符合條件,兩者都可以。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滿足的條件是,1、債權人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2、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據給法院;3、并且需要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及時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第四十七條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第四十九條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可申報的債權要滿足的條件有:
1、為以財產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給付標的為勞務或者不作為的請求權,不能申報。
2、須為以債務人財產為受償基礎的請求權。此處的債務人財產是指受破產程序拘束的財產。
3、須為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成立的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至于債權的到期時間,不影響申報資格。
4、須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請求權。
5、須為合法有效的債權。
【法律依據】
《破產法》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