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在時間上有沒有限制



遺贈在時間上有沒有限制
遺贈在時間上有沒有限制
遺囑沒有失效時間。
被繼承人定立了遺囑的,在繼承開始后,按照被繼承人定立的遺囑的的內容繼承其遺產,屬于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至繼承人死亡都是屬于該繼承人的,沒有時間限制。
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具有立遺囑能力、遺囑內容為真實意思的表示;
2、個人合法財產、保障具有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人的權利;
3、遺囑中要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4、若公證遺囑為其最后訂立的一份遺囑,則將一直有效;若公證遺囑不是最后一份遺囑,且后來訂立的遺囑內容與其內容相矛盾,則公證遺囑的有效期及于最后一份遺囑完成。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遺囑繼承需要如下手續:
1、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再確認被繼承人的遺產名稱、范圍、地址,以及繼承人的具體信息;
3、由繼承人出具其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以及遺囑等材料,依照遺囑人的意愿分割遺產。
綜上所述,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遺囑的失效時間法律未明確規定。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征: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
4、緊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法律主觀:
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