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散公司的條件有哪些(公司解散之訴法定條件)



法定解散公司的條件有哪些(公司解散之訴法定條件)
法定解散公司的條件有哪些(公司解散之訴法定條件)
法律主觀:
公司可以強制解散的條件如下: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2)其他途徑不能解決該問題; (3)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申請。 在符合上述條件后,公司股東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解散。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條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