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控制是否屬于家庭暴力(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嗎)



經濟控制是否屬于家庭暴力(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嗎)
經濟控制是否屬于家庭暴力(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嗎)
1、身體暴力:
對身體的各個部位施加的攻擊行為,比如推搡、拳打腳踢、咬人、擰拽、打耳光、揪頭發、或者使用器物傷害對方的身體,比如用刀扎、皮帶抽打或煙頭燙;
2、精神暴力:
通過辱罵、貶低、恐嚇、誹謗等方式,直接影響對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用故意冷淡或者拒絕溝通、不允許對方和外界接觸、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對方進行精神折磨,強迫對方做不愿意做的事;
3、經濟控制:
通過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物、時間、交通工具、食物、衣服和住房的控制,限制對方的行動和意志的自由,造成對方人身和精神的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家庭虐待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利。
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
其次,家庭暴力伴隨著對婦女的精神摧殘。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絕大多數是婦女,因此她們受到肉體和精神的雙重傷害,只不過因為身體上的損傷是外在的、較為明顯而吸引了人們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損傷是內在的、較為隱蔽而容易被忽視。
一般精神的創傷往往比身體上的創傷更難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婦女長期生活在恐怖、緊張的氣氛中,心里充滿了恐懼與悲哀,有的悲痛欲絕,導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
家庭暴力嚴重地危害社會安定、阻礙了社會發展和進步:
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權利、人格、名譽等這些做人最基本的權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剝奪的情況下,在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的情況下,又如何能夠全身心地投入到社會生產、發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僅嚴重侵害了這部分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活動、社會生產的積極性,從這個意義上講,也直接間接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以身體、心理、性或經濟上的虐待、傷害、威脅、恐嚇、控制、限制自由等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行為。
這種行為通常由一方家庭成員對另一方家庭成員實施,常常涉及到配偶或情侶之間的暴力行為、父母對子女的暴力行為以及兄弟姐妹之間的暴力行為等。家庭暴力可以是身體上的暴力行為,比如毆打、打罵、掐、拽、拳打腳踢等;也可以是心理上的暴力行為,比如辱罵、威脅、恐嚇、羞辱、限制自由等;
還可以是性方面的暴力行為,比如強迫性行為、性騷擾等;
經濟方面的暴力行為,比如經濟控制、財產侵占、經濟威脅等。
無論何種形式。
家庭暴力都是一種犯罪行為,嚴重影響著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必須引起重視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打擊。
如果您遭遇家暴,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
1.報警求助:首先應該報警求助,讓警方介入調解,同時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可以撥打110報警電話,或者到當地公安局報案。
2.保留證據:如果遭受到家暴,應該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包括家暴痕跡、受傷照片、錄音、視頻等,這些證據有助于警方調查和處理案件。
3.尋求法律援助: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為符合條件的貧困群眾提供免費法律援助,包括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服務。在辦理法律援助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收入證明、身份證明等。
咨詢律師并申請法律援助。您可以通過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協會尋找有關律師咨詢,并申請法律援助。一些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協會也會提供免費法律援助服務,可以直接咨詢相關信息。
還可以尋找社會組織的幫助。一些婦女維權組織、志愿者組織等也會提供相關法律援助和咨詢服務,可以尋求他們的幫助和支持。
4.保護個人安全:如果有可能,應該離開家暴現場,不要硬碰硬,尋求安全的地方。
當遭受第一次家暴時就應該警覺并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家暴只有第一次和無數次,不要高估自己在對方心中的地位。遠離施暴者,才能開啟新的生活。
一、家庭暴力的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一般夫妻糾紛與家庭暴力的區分
一般夫妻糾紛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較為嚴重的身體傷害,但其與家庭暴力有著本質的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著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體或心理傷害后果,導致受害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糾紛不具有上述特征。
夫妻互毆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以下因素正確判斷是否存在家庭暴力:
1. 雙方的體能和身高等身體狀況;
2. 雙方互毆的原因,如:一方先動手,另一方自衛;或一方先動手,另一方隨手抄起身邊的物品反擊;
3. 雙方對事件經過的陳述;
4. 傷害情形和嚴重程度對比,如:一方掐住對方的脖子,相對方掙扎中抓傷對方的皮膚;
5. 雙方或一方之前曾有過施暴行為等。
三、虐待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虐待”。
四、證據的采集和認定
1.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移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時,應當根據此類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事實認定,應當適用民事訴訟的優勢證據標準,根據邏輯推理、經驗法則做出判斷,避免采用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原告提供證據證明受侵害事實及傷害后果并指認系被告所為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被告雖否認侵害由其所為但無反證的,可以推定被告為加害人,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2.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可能對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有截然不同的說法。加害人往往否認或淡化暴力行為的嚴重性,受害人則可能淡化自己挨打的事實。但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因為很少有人愿意冒著被人恥笑的風險,捏造自己被配偶毆打、凌辱的事實。
3.加害人的悔過、保證
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加害人在訴訟期間因其加害行為而對受害人做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不再施暴的保證,如無其它實質性的、具體的悔過行動,不應當被認為是真心悔改,也不應當被認為是真正放棄暴力溝通方式的表現,而應當被認為是繼續控制受害人的另一有效手段,因此不應作為加害人悔改,或雙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證據。
家庭暴力加害人同時伴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之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視為其不思悔改的重要證據。加害人的口頭、書面道歉或保證應記錄在案。
4.未成年女子的證言
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時,除了雙方當事人和其子女之外,一般無外人在場。因此,子女通常是父母家庭暴力唯一的證人。其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結合其他國家的立法,具備相應的觀察能力、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的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提供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證言,一般應當認定其證據效力。
法院判斷子女證言的證明力大小時,應當考慮到其有可能受到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不當影響,同時應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作證可能給未成年子女帶來的傷害。
5.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相關的記錄與證明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之前曾向公安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婦聯組織、庇護所、村委會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投訴,要求庇護、接受調解的,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曾尋求過醫學治療、心理咨詢或治療的,上述機構提供的錄音或文字記載,及出具的書面證詞、診斷或相關書證,內容符合證據材料要求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真實可靠的,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發生的重要證據。被告人否認但又無法舉出反證,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為加害人。
6.公安機關的接警或出警記錄
人民法院在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時,應當將公安機關的接警和出警記錄作為重要的證據。接警或出警記錄施暴人、受害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出警記錄記載了暴力行為、現場描述、雙方當事人情緒、第三方在場(包括未成年子女)等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各種因素,查明事實,做出判斷。報警或出警記錄僅記載“家務糾紛、已經處理”等含糊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申請,通知處理該事件的警察出庭作證。
7.人民法院調取、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收集以下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1). 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的證據;
(2). 由于加害人對家庭財產的控制,受害人不能收集到的與家庭財產數量以及加害人隱匿、轉移家庭財產行為有關的證據;
(3). 愿意作證但拒絕出庭的證人的證言。
經審查確需由人民法院取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取證,也可以應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其代理人到相關部門取證。
家庭暴力指的是在家庭內發生的,一方對另一方施加身體、心理、經濟或性上的暴力行為。它是一種對家庭成員造成傷害、恐懼或控制的行為。
家庭暴力可以包括以下形式:
1.身體暴力:包括打擊、踢、推搡、勒頸等身體上的傷害行為。
2.心理暴力:包括恐嚇、辱罵、威脅、控制、剝奪自由、孤立等對精神和情感的虐待。
3.經濟暴力:包括控制家庭財產、拒絕提供經濟支持、制約對財產的自主支配權等經濟上的壓迫行為。
4.性暴力:包括強迫性行為、性侵犯、強迫進行性行為等針對性的違背意愿和人身自由的行為。
家庭暴力可能涉及任何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兒童、父母和其他家庭關系中的人。這種暴力行為對受害者的身體和心理健康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包括身體傷害、情緒壓力、自尊心下降、焦慮、抑郁等。
家庭暴力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造成了負面影響。為了保護受害者和制止家庭暴力,很多國家都制定了相關法律,并提供了支持和援助機構。如果您或身邊的人經歷家庭暴力,建議尋求相關的法律和支持機構的幫助。
家庭暴力的分類包含以下幾種:1、按照表現形式可以分為:1身體暴力;2情感暴力;3性暴力;4經濟控制。2、按照受害者類型可以分為:1親密伴侶暴力;2兒童暴力;3老年人暴力。
(一)按表現形式分類
1、身體暴力
身體暴力又稱軀體暴力,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蓄意使用體力或使用武器,傷害或殘害對方的行為,包括推搡、抓奪、擊打、捆綁、踢人、鞭打或槍擊等。
2、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稱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詆毀、嘲弄、威脅和恐嚇、歧視、排斥、忽視和其它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
3、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強行施加的性行為、性行為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受害人性特征的強迫行為,行為人與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侶關系,也可能是其他家庭關系。
4、經濟控制
經濟控制是指施害者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按受害者類型分類
1、親密伴侶暴力
親密伴侶暴力是指發生在結婚伴侶之間針對另一方進行的軀體、精神或性侵犯行為(在戀愛雙方之間發生的暴力通常被稱為“約會暴力”),這些行為包括軀體攻擊行為(例如:踢打、擊打),精神虐待(例如:脅迫、蔑視和羞辱),強迫的性行為和其他形式的性脅迫,各種管制行為(例如:隔離、監視)等。
2、兒童暴力
家庭暴力中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是指在家庭關系中對18歲以下人群的一切形式暴力行為,施暴者可能是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及存在任何家庭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它通常包括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兒童的忽視或虐待;童婚、早婚或強迫婚姻中對兒童的暴力行為等。
3、老年人暴力
家庭暴力中針對老年人的暴力是指在家庭關系中對老年人實施的一次或多次不恰當的、并給老年人帶來傷害或造成不幸的行為。它包括對老年人的身體暴力、精神和心理暴力(例如:忽視與漠視)、性暴力。家庭成員對老年人實行經濟和物質虐待也是一種針對老年人的暴力行為
。
不管是誰,再遇到家庭暴力的時候都要及時的向派出所或者相關部門求助。不要因為加害人的恐嚇而不敢向外人訴說。并且也要分清楚懲戒和家庭暴力之間的區別。懲戒不代表就可以使用家庭暴力。
法律分析:經濟控制屬于家庭暴力。我國法律規定了家庭暴力的類型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
法律依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第三條 家庭暴力的類型
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國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認可的學界理論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
1.身體暴力是加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抵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 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 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 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包括哪幾種類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身體暴力、情感暴力和經濟控制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身體暴力包括推搡、抓奪、擊打、捆綁、踢人、鞭打或槍擊等。情感暴力指的是詆毀、嘲弄、威脅和恐嚇、歧視、排斥、忽視和其它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經濟控制是指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愿,保護當事人隱私。對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等弱勢群體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我們應該積極開展反家庭暴力工作,加強家庭成員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樹立正確的家庭觀念,讓每一個家庭成員都能夠在平等、和諧的氛圍中生活,共同營造和諧的家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