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是如何處罰(禁止生產,銷售假藥,假藥是指)
生產銷售假藥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處罰: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2、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綜上所述,藥物在生活中本身就是救命的東西,如果那些黑心的違法分子連藥物都敢假冒甚至是大批量的生產所危害的人群是大面積的,所以如果被認定犯罪之后所必須從重的肯定是與人們息息相關以及會直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各種藥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 銷售 假藥處罰
法律主觀:
我國《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 生產、銷售假藥罪 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于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以生產、銷售假藥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生產”:
(一)合成、精制、提取、儲存、加工炮制藥品原料的;
(二)將藥品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制成成品過程中,進行配料、混合、制劑、儲存、包裝的;
(三)印制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銷售”。
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標準
生產假藥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1、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
4、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產假藥怎么認定的
1、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2、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3、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4、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5、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