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企業法律增資優先購買權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對增資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條件有以下規定:增資優先購買權的范圍一般應當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確認優先購買的,從其約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民法典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在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和第七百二十六條都有規定。根據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條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應該如何救濟
法律主觀: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如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其他股東的轉讓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否則,權利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一、優先購買權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為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二、什么情形下權利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1、股東優先購買權;
2、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3、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股東優先購買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對以下購買權的規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
3、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共有人雖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也必須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首先,共有人應當在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內主張權利。若售房者在賣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內行使權利,否則將被視為棄權。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為共有份額轉移之日起6個月。其次,同承租人一樣,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條件”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慮房屋價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時間以及房屋買賣的具體流程等。第三,優先購買權的行使需以有償轉讓為前提。一些人在轉讓共有份額時并不是以買賣的形式,而是以無償贈與的形式進行的,這時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