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設立的基本條件是什么(1、法人的基本條件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根據民法典規定法人應具備的條件有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人成立的四個基本要件,即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經費。
(一)自己的名稱。為了明確交易對象和方便國家對法人的監管,法律要求法人實行“顯明主義”,即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必須具備自己的名稱。法人設立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法人名稱,但法律對法人命名進行適當干預。法人對自己的名稱具有專有權。一般而言,法人名稱具有以下限制:其一,名稱單一。一個法人僅能使用一個名稱。其二,警示原則,如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名稱中注明有限責任或存在有限公司字樣,禁止非法人組織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三,要素限定。企業名稱須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經營名稱、組織形式等要素依次組成。其四,公序良俗原則。法人所取名稱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不得包含政黨、黨政機關名稱等。
(二)組織機構。我國法人概念采取“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并以法人的組織機構為法人的實在基礎。為形成并貫徹法人的獨立意思,法人須有意思機關、執行機關與監督機關。意思機關,即形成法人團體意志的機構,如股東大會、會員大會等。對無意思機關的財團法人,其意思由捐助章程形成。執行機關,即執行意思法人機關的意思及意思機關的決議,對內管理法人內部所發生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機關。監督機關,監督機關以監督執行機關的具體活動為己任。
(三)住所。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動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經濟活動地點,也是債務履行、訴訟管轄以及清算的地點。為確定與法人有關的民事關系及法律事實的空間要素,法律確定某一固定地點為法人的所在,即為法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營利法人和社團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其住所非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特別法人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四)財產和經費。財產主要是針對營利法人而言的,而經費主要是針對非營利法人的要求。財產和經費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對于特殊的公司類型,如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對其注冊資本還有具體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八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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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產生,它的產生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設立目的和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設立法人必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或者核準登記。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是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它要求法人的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經營范圍或者設立目的相適應,否則不能被批準設立或者核準登記。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的名稱是法人相互區別的標志和法人進行活動時使用的代號。法人的組織機構是指對內管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機構。法人的場所則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所在地,也是確定法律管轄的依據。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或者經費承擔在民事活動中的債務,在民事活動中給其他主體造成損失時能夠承擔賠償責任。
法人應具備的四個條件
法人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設立行為。法人必須經過設立人的設立行為,才可能成立。
2、須符合設立的要求: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稱,確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
要有能夠進行經營活動的組織機構;
必須有自己固定的住所;
須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能夠進行必要的經營活動和承擔民事責任。
3、須有法律依據或經主管機關的批準。中國的法人設立不采取自由設立主義,凡是成立法人,均須依據相關的法律,以法律作為成立的依據。
4、須經登記。法人的設立,原則上均須經過登記方能取得法人資格。機關法人成立不須登記。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除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的外,也要辦理登記。成立法人,須完成以上條件才能夠取得法人資格。法人的成立與法人的設立是不同的概念。設立是行為,成立是結果;設立尚未成立,成立必須經過設立。設立成功,方為成立,法人成立前尚無法人資格。
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是什么
取得法人資格的條件是什么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成立。包括設立宗旨、目的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范圍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其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公司的依法設立主要是指設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設立必須依據法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領取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有的公司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的設立還需經審批程序。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我國公司法將公司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稱之為法人財產權,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獨立財產是指法人財產、經費與法人的規模相適應。特別法、單行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名稱相當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選用,但必須標明公司的種類即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須在依法自主組織生產和經營的基礎上自負盈虧,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場所。
法人成立的三個必要條件是什么?
法人成立的條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個方面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法人的成立必須合法,其設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案、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要獨立進行各種民事活動,獨立承擔民事活動的后果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
法人應該有自己的名稱,通過名稱的確定使自己與其他法人相區別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設立中的法人還需滿足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中國《公司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擴展資料:
一、中國法人分類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民法總則》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二、法人登記內容
1、公司章程
2、具有法定資格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3、股東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4、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6、公司住所證明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法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法人
法人成立的三個必要條件
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于民事主體的范圍,而且是民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法人的設立是需要一定的條件的,只有滿足條件的才可以設立公司法人,對于法人的設立條件,法律一般都會直接規定。法人設立的條件如下:
(一)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表明我國法人的設立不采取自由設立主義,不論何種團體或組織取得何種類型的法人資格,均須存在法律依據,即團體人格法定原則。
依法成立,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設立法人是憲法中結社自由的體現,而依法成立的核心是國家通過法律、行政法規,實現對法人的監管。法人成立的問題,涉及到結社自由與國家管制之間的平衡,故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調整,則不能任由地方法規或部門規章進行規定。
(二)法人成立的四個基本要件,即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經費。
(1)自己的名稱。
為了明確交易對象和方便國家對法人的監管,法律要求法人實行“顯明主義”,即作為民事主體的法人必須具備自己的名稱。法人設立原則上可以自由選擇法人名稱,但法律對法人命名進行適當干預。法人對自己的名稱具有專有權。
一般而言,法人名稱具有以下限制:其一,名稱單一。一個法人僅能使用一個名稱。其二,警示原則,如公司法規定,在公司名稱中注明有限責任或存在有限公司字樣,禁止非法人組織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三,要素限定。企業名稱須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字號或商號、行業或經營名稱、組織形式等要素依次組成。其四,公序良俗原則。法人所取名稱不得有損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不得包含政黨、黨政機關名稱等。
(2)組織機構。
我國法人概念采取“法人實在說”,認為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并以法人的組織機構為法人的實在基礎。為形成并貫徹法人的獨立意思,法人須有意思機關、執行機關與監督機關。
意思機關,即形成法人團體意志的機構,如股東大會、會員大會等。對無意思機關的財團法人,其意思由捐助章程形成。
執行機關,即執行意思法人機關的意思及意思機關的決議,對內管理法人內部所發生的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商事活動的機關。
監督機關,監督機關以監督執行機關的具體活動為已任。
(3)住所。
法人住所是法人民事活動的中心。它是法人的主要經濟活動地點,也是債務履行、訴訟管轄以及清算的地點。為確定與法人有關的民事關系及法律事實的空間要素,法律確定某一固定地點為法人的所在,即為法人住所。民法典第六十三條規定:“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營利法人和社團法人的住所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其住所非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
特別法人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4)財產和經費。
財產主要是針對營利法人而言的,而經費主要是針對非營利法人的要求。財產和經費是法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重要保障。為了保障交易安全,對于特殊的公司類型,如商業銀行、基金公司、保險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等,對其注冊資本還有具體要求。
(三)許可主義的法人設立方式。
所謂許可主義,是指法人的設立除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尚須經過主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成立。即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在我國,法人設立以準則主義為原則,以許可主義為例外。凡須經過批準才能成立法人的,都須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概念及法人成立的基本條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1)獨立的社會組織;(2)具有獨立的財產;(3)承擔獨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