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140萬罪的處罰是什么(強迫交易140萬罪判幾年)
構成強迫交易罪后果是什么?
強迫交易罪既遂會受到的處罰主要有:行為人有法定強迫交易的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什么是強迫交易罪?怎么判刑?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強迫交易罪的主要行為包括:
1.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2.以限制人身自由、妨害生命健康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3.故意造謠誣陷、威脅報復等手段,強迫他人與其進行經濟交易或者與其合作。
強迫交易罪的危害性較大,不僅損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因此,對強迫交易罪的刑罰一般比較嚴厲。
根據刑法規定,強迫交易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可以并處罰金。而情節較輕的,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判決強迫交易罪的時候,判決機關會考慮犯罪行為的具體情節和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以及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和危害的程度等因素。如果犯罪人能夠認罪悔罪,并且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在判決時得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迫交易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226條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的自愿與公平原則。但在現時生活中,交易雙方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現象時有發生,這種行為違背了市場交易原則,破壞了市場交易秩序,侵害了消費者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交易,就具有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強迫人的人身或財產實際強制或打擊,如毆打、捆綁、抱住、圍困、傷害或者砸毀其財物等;所謂威脅、是指對被害人實際精神強制,以加害其人身、毀壞其財物、揭露其隱私、破壞其名譽、加害其親屬等相要挾。其方式則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動作,甚至利用某種特定的危險環境進行脅迫。無論是暴力還是威脅,都意在使其不敢反抗而被迫答應交易。他人不愿意購買或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或接受服務時,如果采取利誘、欺騙等非暴力威脅方法要求交易,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暴力、威脅直接與交易相關,意在促使交易的實現。如果不是出于這一目的,而在交易活動之外實施暴力、威脅行為的,自然不能以本罪論處。
違背他人意志,強迫他人與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質特征。所謂違背他人意志,是指他人不想向其購買商品而強行其購買,他人不愿出賣商品強迫其出賣、他人不肯提供服務,強迫他人提供,他人不愿意接受服務則強迫其接受。所謂服務,是指各種營業性的服務,如住宿、運輸、餐飲、維修、打掃衛生、送灌煤氣、托運家具、提供鐘點工等等,應當指出,對于強迫他人出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他人一般應是在從事商品的出賣或營利性服務的工作。如果他人并未從事這種營利性的工作,而強迫他人將自己所有的某種商品如祖傳之物賣給自己或者強行沒有從事搬送煤氣的人為自己搬送煤氣、未從事飲食、住宿的人提供飲食、住宿,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此外,服務而是合法的營利性的服務。倘若不是合法的服務,如強行為己提供賣淫、賭博等非法服務或者為己洗腳、倒尿等侮辱性服務,則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
本罪屬情節犯,只有在強迫他人交易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時才能構成。情節不屬嚴重、即使實施了強買強賣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強迫交易的;實施強迫交易非法獲得數額較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結伙實行強迫交易的;手段惡劣的;強迫外國人交易的;強迫交易內容低劣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與過失不構成本罪。
強迫交易罪怎么判刑處罰
一、 強迫交易罪 怎么判刑處罰 強迫交易行為要構成犯罪,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指的是其非法獲利數額較大,多次強迫交易、社會影響惡劣的、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情況。 根據我國《 刑法 》第226條的規定,強迫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按照前面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由此我們看來,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最高 刑罰 可以達到7年。 二、強迫交易罪該如何認定? (一)與一般違法的認定 強迫交易行為屬一種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這種行為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并不鮮見,因此,本法為了不至于打擊面過大,而規定了強行商品交易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點: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 2、多次強迫交易的; 3、社會影響惡劣的; 4、給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較為嚴重后果的; 5、強迫交易嚴重擾亂市場的; 6、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強迫交易的。行為人用輕微的威脅手段進行強買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務,行為很有節制、獲利很有限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認為是犯罪。 (二)“交易中”認定 本罪必須發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交易事實存在,雖然這種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強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沒有這種交易存在,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立即劫取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是 搶劫 行為,而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在市場經濟中,自愿交易是最基本的原則,而強迫交易行為違背了這一基本原則。我國法律對強迫交易行為進行了否定評價,我國《刑法》更是將其中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其中,行為達到嚴重情節的時候,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另外,單位也是可以構成此罪的。
最新強迫交易罪處罰標準是怎么樣的?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